第二、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号九十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变更公告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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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批央企在京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标包号九十六)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更正公告
(招标编号:GXTC-A1-02QF-25070008 )
一、更正内容:
问题一:招标公告中“3.2.1(2)要求具备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问: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不区分甲、乙级,此处是否为笔误?
答复意见:将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第 3 条中的“工程监理综合甲级资质”变更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问题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7.3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原件的复印件、扫描件或影印件并加盖电子公章”。问:是否可以理解为纸质投标文件只盖投标人鲜章即可,网站上传的电子文件只需加盖电子公章。
答复意见:是。
问题三: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3.5.3“类似工程业绩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问:如无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可以不提供,仅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书。
答复意见: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 3.5.3 条中的“‘类似工程业绩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变更为“‘类似工程业绩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
问题四: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要求“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1080 天内)承接过单项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00\ \mathrm{m}^{2}$ 或总投资额不少于 10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业绩(至少包含设计和造价,或至少包含监理和造价)的,每个计 1 分,最多计 5 个项目,本项最多计 1 分。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以牵头单位的业绩为准”。问:根据【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2 术语中 2.0.2 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定义为: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运行维护咨询、BIM咨询及其他咨询等全部或部分专业咨询服务。综上所述,此处要求的全过程咨询服务业绩组合,仅体现了本次招标业绩中的 3 项,且仅排列了两种组合。未要求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最为重要的项目管理服务,因此是否增加相应业绩组合更为合理,如“服务内容须至少包含设计、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其中任意三项内容”,与本项目的招标服务需求更加契合?
答复意见:此项内容不做修改。
问题五: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项目负责人业绩中要求“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1080 天内)每有 1 项单项合同工程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00\ \mathrm{m}^{2}$ 或总投资额不少于10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业绩得 1 分,不满足不得分。”问:项目负责人是否在全过程咨询服务业绩中担任相关负责人即可?
答复意见:项目负责人为提供业绩中的团队成员即可。
问题六: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2)注中“人员业绩证明材料范围 (材料中需体现负责人姓名):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图审报告、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预结算编制(审核)报告、结算定案表、监理业务手册等相关文件作为证明材料”。问:由于业绩时间要求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1080 天内,时间较短,因此相关人员业绩未达竣工验收或结算定案条件,是否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中能证明该负责人业绩的材料即可,按要求尽量提供,而非完全提供。
答复意见: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中能证明该负责人业绩的材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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