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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辽宁

发布时间:2025-04-10
竞争性谈判
业主单位
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5-210681-00034

项目名称: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抽检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143940

最高限价(元):1143940

采购需求: 查看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 5 50批次

县本级非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1149批次

采购需求

一、技术及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本次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购买样品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应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同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产品真实合法来源、储存条件等。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有关文件及采购人要求,制定包括抽样计划、检验操作程序、数据报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具体工作方案。

(3)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随时为抽样检验工作提供车辆及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成交供应商抽检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省局、市局对采购人要求。

(8)成交供应商须保证抽检数据退修率不得大于0.5%。

(9)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履约期限内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及不定期的飞行检查。

(10)抽检区域: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等食品销售场所。

(11)抽检时间和频率:在履约期限内均衡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12)检验结果电子数据上传不得耽误政府网站公布信息日期时限。

(13)临时抽检数据单项统计需要随时回复上报。

二、检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三、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在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检验结果录入。

说明:本项目共2个包,兼投不兼中。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在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检验结果录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第7条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00240

最高限价(元):100240

采购需求: 查看

县本级非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179批次

一、技术及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等有关规定,开展本次抽检任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更改判定原则,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买抽取的样品,购买样品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得向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服务态度良好,主动配合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检工作。食用农产品和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应由监管人员陪同抽样,同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产品真实合法来源、储存条件等。

(2)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市局有关文件及采购人要求,制定包括抽样计划、检验操作程序、数据报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的具体工作方案。

(3)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抽检计划的安排,按照抽样、检测、检验结果确认、检验结论通知、复检、备样移交、结果报送、信息录入等工作环节,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抽检任务。

(4)所有采集的样品,应尽快送到实验室检验。具备满足速冻及冷冻(藏)类储运条件的设备,能够随时为抽样检验工作提供车辆及人员。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配合开展涉及食品检测、食品安全释疑解惑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宣传工作。

(6)成交供应商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7)成交供应商抽检须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抽检不合格率不低于省局、市局对采购人要求。

(8)成交供应商须保证抽检数据退修率不得大于0.5%。

(9)成交供应商应遵守采购人对于承检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在履约期限内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督查考核及不定期的飞行检查。

(10)抽检区域: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校园周边等食品销售场所。

(11)抽检时间和频率:在履约期限内均衡完成监督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应在相应季节增加抽样量。对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及时开展专项抽检。

(12)检验结果电子数据上传不得耽误政府网站公布信息日期时限。

(13)临时抽检数据单项统计需要随时回复上报。

二、检测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辽宁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

各类食品的检验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三、履约期限

自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在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检验结果录入。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至2025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样检验任务,并在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完成检验结果录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评审办法第7条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4-182、获取方式:本项目实行线上电子招投标(详情仅对VIP会员、高级会员及询价会员查阅)
本招标项目的详情仅对VIP会员、高级会员及询价会员查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完整内容,请先 注册 登录,联系业务经理办理会员入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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