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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HXN5型内燃机车辅助、电气及制动系统配件委外维修(二次)采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4-14竞争性谈判
业主单位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丰台机务段

2025 年HXN5型内燃机车辅助、电气及制动系统配件委外维修采购公告

第一部分 谈判须知

一、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采购条件及内燃

2025 年 HXN5 型内燃机车辅助、电气及制动系统配件委外维修项目,现已具备采购条件。采购资金来源:段生产成本。

本次采购内容包括:见第二部分 物资需求明细表。

1.1.2 采购范围

本谈判采购项目划分为 4 个包件,即 A03-A06 包件

1.1.3 服务完成期限: 维修合同签订日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维修配件自离段之日起 7-25 日内返回丰台机务段。

1.1.4 其他具体要求:

配件修复后,符合《和谐机车检修技术规程( C1-C4 修、 C5 修)》(铁总机辆【 2019 】 88 号)、《北京局集团公司机务部关于下发和谐型干线货运机车检修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京机函【 2019 】 31 号)、《北京局集团公司机务部关于下发和谐型客运机车检修范围及标准( C1-C3 、 C4 、 C5 修)的通知》(京机函【 2019 】 34 号)和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

修后配件出厂时必须提供检修合格证以及相关的试验记录等。以上资料要求在部件检修完毕返段办理交接时一并提供,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终止业务关系并追究有关责任。

1.2 供应商资格条件

1.2.1 资质要求

( 1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商,具有承担谈判项目的维修作业能力和相关资质。

( 2 )投标人应为一般纳税人,结算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以下任意一种资料: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b. 《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志;

c. 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d. 登录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入办税服务 > 涉税查询 > 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打印查询结果页;

e. 近六个月内曾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 3 )投标人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2.2 财务要求

( 1 )供应商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2 )投标人经营情况良好,须提供采购年度前二年内( 2023 年 -2024 年),任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1.2.3 业绩要求

供应商近三年内( 2022 年 4 月至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日)投标项目同类业绩证明,须至少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或增值税发票。

1.2.4 信用要求

( 1 )供应商未处于国铁集团公布限制投标的供应商名单中,未被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北京局集团公司纳入供应商“黑名单”;

( 2 )供应商未处于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 3 )供应商未处于被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www.gsxt.gov.cn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图;

( 4 )供应商未处于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 5 )投标人不存在原铁道部或原中国铁路总公司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因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

( 6 )本项目不接受国铁集团公布的铁路供应商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 C 、 D 级的供应商。

1.2.5 其他要求

( 1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响应谈判。

( 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2 个及 2 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对同一包件同时响应谈判。

1.3 合格的物资及服务

1.3.1 供应商应提供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和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响应物资。

1.3.2 供应商应提供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运输、安装、调试、售后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1.4 保密要求

各方均应对本次采购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与技术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5 拆包、分包、转包

本项目不允许拆包响应。

供应商成交后,禁止分包或转包。

1.6 报价

供应商最终报价应为含税 / 不含税的单价 / 总价,取小数点后两位,并标明增值税税率。

报价应包括购置费、运输费、安装费及各种税费等费用。且不得过分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

1.7 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自身发生的与谈判有关的一切费用,并且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不负担这些费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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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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