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电信渠道运营数字化提升开发项目询比公告
广东
-东莞市
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 2025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电信渠道运营数字化提升开发项目, (询比代理机构编号: 03-05-04D-2025-D-A05951 ),采购人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为 。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东莞电信已构建了多元化的立体渠道,配套的 IT 支撑系统也在逐步完善。但目前渠道相关的生产数据分散在各类系统中,缺乏以细分渠道场景为维度统一进行展现的 IT 承载平台。因此需要开发建设细分渠道场景为维度的东莞渠道运营数字化平台,支撑渠道数字化管理,支撑渠道业务发展。软件包括 web 及手机端两个展现方式,手机端展现集成在翼门户。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序号 | 采购内容 | 项目总预算 (元 / 不含税) | 项目总预算 (元 / 含税) | 服务时间 | 标段划分情况 | 服务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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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5 中国电信东莞分公司电信渠道运营数字化提升开发项目 | 1100000.00 | 1166000.00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要求在合同签订起 60 日内完成系统核心功能开发与部署上线,核心功能包括网点管理、渠道落图、商圈落图、友商落图、渠道标签、渠道经理标准化、驻店经理标准化、商机录入、渠道工单等,之后在合同期内完成其他功能开发、系统完善。 |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 东莞市 |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处理措施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 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 ) 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 本项目设置最高响应限价,最高响应限价为 1100000.00 元人民币(不含增值税),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控股股东为同一自然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询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询比。
2.1.3 业绩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近 3 年( 2022 年 04 月 01 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全国范围内的同类项目业绩,同类项目指 软件开发服务类项目 的相关经验。
备注:
( 1 )业绩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名称、标的、金额、签字盖章页);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有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至少一份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如提供的框架合同无具体合同总金额的,则须提供该框架合同下有具体金额的、双方确认的、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订单为依据;证明材料资料不全无法确定为同类工程 / 同类项目业绩,不予认可。
( 2 )如法人参与响应的,法人或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则只认可该分支机构的业绩证明材料。
( 3 )合同原件备查,如评审时需要核查,接到正式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评审现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2.1.4 项目团队要求
( 1 )本项目须配备 1 名项目负责人,同时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由税务局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 2024 年 08 月 01 日以后缴纳的任一时间段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为供应商)及劳动合同。
( 2 )本项目须组建不少于 10 人的服务团队 ( 不含项目负责人 ) ,其中需配备不少于 5 名人员的专业团队(含项目负责人)派驻东莞现场支撑服务(驻点地点由甲方分配),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配备远程支撑人员不少于 5 人;须提供以上人员名单列表及劳动合同。
备注:如法人参与响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供应商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响应的,社保证明须体现参保人所属单位为供应商或其法人。
2.1.5 本次询比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 / 响应资格的;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 在最近三年内(自 2022 年 4 月 24 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 / 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在最近五年内(自 2020 年 4 月 24 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在最近五年内(自 2020 年 4 月 24 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12)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13)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最近三年内(自 2022 年 4 月 24 日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布的为准,重大违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200 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16)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17) 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 D 类)的,或违反采购人公司规定纳入特殊供应商( D 类)的公司与供应商存在控股关系(即上述公司或上述公司的控股股东 / 投资人在供应商的持股比例达到 50% 及以上)的。
(18)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 询比文件的获取
4.1 询比文件获取时间: 2025 年 4 月 16 日 17 时 30 分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 17 时 30 分。
4.2 询比文件获取方式: 登录“ 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 ” 后,通过“招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