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元私募公司债主承销商选聘项目招标公告
四川
拟对 “ 16亿元私募公司债主承销商选聘项目 ”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 SWUEECG202507428
二、采购项目名称: 16亿元私募公司债主承销商选聘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 :不超过发行金额的 0.2%/年 。
四、 发债规模: 不超过人民币 1 6 亿元 。
五、采购项目简介: 本项目 共计 一个包,对 16亿元私募公司债主承销商选聘项目 进行采购 , 详见 “ 第 六 章 招标项目技术、服务及商务要求 ”。
六、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具 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3.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4.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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