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购置双有创心电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公开招标公告
云南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XZC2025-G1-00168-YNYN-0002
项目名称: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购置双有创心电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
预算金额(万元):84.115
最高限价(万元):84.115
采购需求:采购医用洁净工作台1台、麻醉视频喉镜1台,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采购空气波压力治疗仪6台、体外冲击波治疗系统2台,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采购神经肌肉电刺激仪1台,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采购心电监护仪5台,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采购双有创心电监护仪1台、双有创心电监护仪3台、四肢多普勒外周血管检测仪1台,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毕达到验收标准。进口设备可延长至 60日历天内交货完毕达到验收标准。投标人可提供更快的供货安装期。 标段2: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毕达到验收标准。进口设备可延长至 60日历天内交货完毕达到验收标准。投标人可提供更快的供货安装期。 标段3: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毕达到验收标准。进口设备可延长至 60日历天内交货完毕达到验收标准。投标人可提供更快的供货安装期。 标段4: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毕达到验收标准。进口设备可延长至 60日历天内交货完毕达到验收标准。投标人可提供更快的供货安装期。 标段5: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日历日内交货完毕达到验收标准。进口设备可延长至 60日历天内交货完毕达到验收标准。投标人可提供更快的供货安装期。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2、3、4、5:1.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2.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 库〔2017〕141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 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 知》(财库〔2019〕9 号)等,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1)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购置双有创心电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包1: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4%、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4%;(2)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购置双有创心电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包2: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4%、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4%;(3)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购置双有创心电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包3: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4%、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4%;(4)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购置双有创心电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包4: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4%、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4%;(5)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医医院购置双有创心电监护仪等一批医疗设备包5: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评审优惠比例:4%、大中企业向小微企业合同分包评审优惠比例:4%;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2、3、4、5】 1.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否,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如果是代理商或经销商且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 许可证/备案,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供应商如果是制造商且所投 产品为医疗器械,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制造商工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做此要求)、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生产或经营范围须覆盖所投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其他不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的不作强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2 所投产品为进口货物的,需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或提供制造商出具给总代 理商的长期代理证书及总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售后服务承诺函 (不接受二级以下授 权,如果授权是二级的,必须提供上一级别的授权)。 2.3 产品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投标产品须为交付日前3个月内生产的设备;进口产品须为交付日前6个月内生产的设备。以铭牌上出厂日期或生产日期为准,提供承诺书。 2.4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 税收违法黑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失信信息材料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项目开标后评标会议开始前查询、存档,评标时由相关工作人员统一提供给项目资格审查小组。 2.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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