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清凉关至流水东公路改建工程设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陕西
项目概况
汉滨区清凉关至流水东公路改建工程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 .安康市)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05月13日 16时00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CYHXCG-2025-002
项目名称:汉滨区清凉关至流水东公路改建工程设计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950,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 1(汉滨区清凉关至流水东公路改建工程设计服务):
合同包预算金额: 950,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 950,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1-1 | 工程设计服务 | 950000.00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950,000.00 | 950,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 30日历天(具体服务期限起止日期可随合同签订时间相应顺延)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 1(汉滨区清凉关至流水东公路改建工程设计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19号);
(3)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07〕51号);
(5)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8号);
(6)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9号);
(7)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号;
(8)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 2019〕9号);
(9)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 2021〕19号);
(10) 《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 2018〕23号);
(11)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 2020〕15号);
(12)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 2021〕29号);
(13) 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 1(汉滨区清凉关至流水东公路改建工程设计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登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合法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只须提交身份证);
(2)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供应商应具备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含乙级)及以上资质;
(4) 供应商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 ) 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从磋商文件获取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查询结果的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5) 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 财务状况报告:提供 2022年至今至少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 税收缴纳证明:提供 2024年6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 2024年6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预留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供应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