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分中心)江浦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30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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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口分中心 ) 江浦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施工 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 PKFJ2500670-01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江浦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已由 南京市浦口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以 江浦街道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审批文号:浦政服投字【2025】37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政府投资) ,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政府投资):10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浦口区江浦街道
2.2 招标范围: 该项目拟对珠江、新河等10个社区涉及46个老旧小区及零散楼栋实施改造,改造范围约124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停车位改造、附属道路修缮、雨污水管网更新以及环境综合整治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3 计划工期: 180 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 7248300.00 元
2.5 工程规模: 该项目拟对珠江、新河等10个社区涉及46个老旧小区及零散楼栋实施改造,改造范围约124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停车位改造、附属道路修缮、雨污水管网更新以及环境综合整治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6 工程类型: 房屋建筑
2.7 其他说明: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 1、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并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资料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 1、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2、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3、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3.5.2要求。4、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提供满足正文 1.4. 4 条要求的承诺书 。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2)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投标文件格式(3)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4)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5)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4年11月-2025年4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需提供以上资料原件扫描件,否则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6)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7)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符合并提供承诺书):(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8)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9)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应当与签名图像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10)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11)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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