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华电商城的智能数字人系统研究及应用-招标公告
北京
正在报名中
(招标编号: CHDTDZ154/17-QT-035 )
一、 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相关项目 北京华电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基于华电商城的智能数字人系统研究及应用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北京华电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北京
2.2 项目规模: 基于华电商城实际业务需求,打造符合“华电商城”品牌形象的数字人服务系统并配套所需硬件,充分利用知识库、客户数据库及智能推荐系统,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购物体验。项目涵盖数字人形象设计与开发、智能对话系统构建、多模态交互技术应用等内容,使数字人能够完成商品检索、智能建议等任务,提升用户采购效率。同时,探索数字人在操作教学领域的创新应用,提供商城操作指导功能。在EI(包括会议)、ISTP、SCI检索系统所收录的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物上投稿2篇论文,并获得录用;完成不少于1项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受理;完成不少于2项软著申请,并获得授权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2025年10月1日前,完成项目的开发、部署,具备上线试运行条件;2026年4月1日前,完成系统试运行,并具备通过验收条件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
(1) 软件开发及维护 - 基于华电商城的智能数字人系统研究及应用 (CHDTDZ154/17-QT-03501): 基于华电商城实际业务需求,打造符合“华电商城”品牌形象的数字人服务系统并配套所需硬件,充分利用知识库、客户数据库及智能推荐系统,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购物体验。项目涵盖数字人形象设计与开发、智能对话系统构建、多模态交互技术应用等内容,使数字人能够完成商品检索、智能建议等任务,提升用户采购效率。同时,探索数字人在操作教学领域的创新应用,提供商城操作指导功能。在 EI (包括会议)、 ISTP 、 SCI 检索系统所收录的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物上投稿 2 篇论文,并获得录用;完成不少于 1 项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受理;完成不少于 2 项软著申请,并获得授权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软件开发及维护-基于华电商城的智能数字人系统研究及应用】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具有至少1项“虚拟数字人(或虚拟人或数字人)”的投运业绩,且金额不少于50万元;同时还应具有1项“智能客服(或智能体)”开发应用的投运业绩,且业绩中“智能客服(或智能体)”开发应用相应功能模块的费用(含智能导购、对话平台、知识库、知识问答等智能化客服功能的软件产品及开发应用)不低于100万元。如虚拟数字人(或虚拟人或数字人)和“智能客服(或智能体)”在一个合同中,且同时满足上述要求,亦视为有效业绩。
9.所有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3)实际应用效果相关证明材料:能够直观展示实际应用效果的截图、视频以及功能说明。
10.招标人不接受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上述提及的各种证照和资质业绩证明材料(清晰的复印件、扫描件)须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在开标时递交,若递交的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将视为存在重大偏差。关于是否存在消极事由的证明,优先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此证明材料的,可自行出具相关承诺自证声明,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如经评标发现存在相关消极事由,将视为不满足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和弄虚作假而被否决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