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塔筒框架协议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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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塔筒框架协议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HNZB2025-06-1-024 )
项目所在地区: 全国
1. 招标条件
本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7年塔筒框架协议采购 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企业自筹 ,招标人为 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各项目实际地点
2.2规模: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基建类、生产类项目所需的140m(含)及以下高度的塔筒。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发布之日起2年。
2.3标段划分:本次框架协议分3个标段,标段划分如下:
标段 | 项目名称 | 本期框架起止时间 | 备注 |
---|---|---|---|
1 | 陆上整体式塔筒 | 自发布之日起两年 | 钢制 |
2 | 海上整体式塔筒 | 钢制 | |
3 | 分片式塔筒 | 钢制 |
2.4施工地点:各项目实际地点。
2.5计划工期:以各项目实施情况为准。
2.6招标范围:2025-2027年度集团公司所属产业公司、区域公司基建类、生产类项目所需的140m(含)及以下高度的塔筒。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鉴定部门认定的因其产品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标段 1 陆上整体式塔筒 - 专项资格条件
3.2.1资质能力:投标人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或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水工金属结构);
3.2.2投标人业绩要求(须同时满足):
至少提供2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今)200MW及以上风电项目风机塔筒供货合同业绩,且风电机组单机容量为6MW及以上,提供合同相关关键页影印件(含首页、能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内容、项目容量、主机容量、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至少提供1份风电项目120米及以上高度风机塔筒供货合同业绩,提供合同相关影印件(含首页、能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内容、塔筒高度、签字盖章页等)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4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注: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标段 2 海上整体式塔筒 - 专项资格条件
3.2.1资质能力:投标人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或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水工金属结构);
3.2.2投标人业绩要求(须同时满足):
至少提供2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今)200MW及以上海上风电项目风机塔筒供货合同业绩,且风电机组单机容量为10MW及以上,提供合同相关关键页影印件(含首页、能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内容、项目容量、主机容量、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至少提供1份风电项目120米及以上高度风机塔筒供货合同业绩,提供合同相关影印件(含首页、能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内容、塔筒高度、签字盖章页等)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4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注: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标段 3 分片式塔筒 - 专项资格条件
3.2.1资质能力:需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资质机构(或国际权威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单机容量5000K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组塔架产品设计认证或产品认证证书;
3.2.2投标人业绩要求(须同时满足):
至少提供2份(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今)200MW及以上风电项目风机塔筒供货合同业绩,且风电机组单机容量为6MW及以上,提供合同相关关键页影印件(含首页、能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内容、项目容量、主机容量、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至少提供1份风电项目120米及以上高度分片式风机塔筒供货合同业绩,提供合同相关影印件(含首页、能体现供货设备规格型号的内容、塔筒高度、塔筒型式(体现分片式)、签字盖章页等)业绩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4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注:每项业绩至少提供一张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