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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2025年中试场地租赁及代维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资格预审公告

浙江

-

金华市

发布时间:2025-06-04资格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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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单位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本采购项目为中国铁塔2025年中试场地租赁及代维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JSZB-2025-13996),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代表其下属分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资格预审,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采购条件

2.项目概况与资格预审范围

2.1资格预审编号:JSZB-2025-13996。

2.2项目概况:为提升通信中试平台技术能力,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拟采购中试平台场地租赁及代维服务。

2.3服务地点:浙江省金华市。

2.4项目性质:服务采购,资格预审。

2.5本次招标的服务名称、预估金额、服务期具体如下:

序号服务名称预估金额 (元年)服务期
1场地租赁200,000.00合同签订后5年
2土建设施租赁700,000.00
3代维服务200,000.00合同签订后4年,从第2年开始

2.6标包划分情况(如有):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基本资格要求:

3.1.1申请人应为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3.1.2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3申请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4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1.5申请人应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1.6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资质:

(1)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如申请人将本项目土建施工部分进行依法分包的,须提供分包商具备资质要求的承诺函。(3)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资质证书根据新旧资质对应关系按照上述原则认定。

3.1.7申请人人员要求:

(1)申请人提供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须同时具备以下人员:1)企业主要负责人中至少一人具备由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2)为本项目配置一名项目负责人,具备由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一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3)为本项目配置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由通信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为本项目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须同时具备以下人员:

1)企业主要负责人中至少一人具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下属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2)为本项目配置一名项目负责人,具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下属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成交供应商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3)为本项目配置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下属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为本项目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如申请人将本项目土建施工部分进行依法分包的,须提供分包供应商具备人员资质要求的承诺函。3.1.8申请人自2022年5月1日至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一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合同无签订时间落款的,以合同中明确的合同起始执行日期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至少具备1个通信铁塔产品维护类项目业绩。“通信铁塔”指用于移动通信覆盖的高耸钢结构,单管塔通常有普通单管塔、景观塔、仿生树、一体化塔及塔房等类型;非单管塔通常有普通钢管塔、单斜杆三管塔、角钢塔、增高架、拉线塔(桅杆)等类型;同类产品不包括自立式、附墙式、配重式抱杆和天线支臂。

3.1.9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3.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2年5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6)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5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7)在最近五年内(自2020年5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
除外;(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10)被中国铁塔列入同类服务(代维或租赁服务)“中国铁塔全国级或总部级供应商黑名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11)申请人总部同类代维或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尚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报告的,不得参
加总部所属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12)申请人非集中采购项目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不涉及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或恢复合作后再次被认定存在一般负面行为,被处以禁止与中
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充分竞争采购领域非集中采购项目产品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13)因撤销投标响应文件,被处以禁止与中国铁塔开展相应地域(全国)充分竞争采购领域同类代维或租赁服务合作,且在有效期内的。

3.3其他

(1)申请人应在项目建设所在地(浙江金华)具备自有、租赁或授权等方式获得的场地,且该场地的土地剩余使用权限不得少于五年。(2)申请人具备的场地实际使用尺寸不小于78m×72m;土地用途应为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不得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场地不得涉及产权纠纷,不得处于法律限制区域(如拆迁、规划调整等)。(3)申请人应承诺在合同签订后,在收到招标人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项目平台建设工作。3.4服务期:申请人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40个自然日内完成本项目平台建设及成果交付工作。3.5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涉及的施工图设计,申请人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须提供承诺函。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

4.1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4.2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本次资格预审范围内的投标。
4.3 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3个时,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采用资格后审进行重新招标。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6-09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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