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无人机运输投送服务项目(二次)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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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无人机运输投送服务项目(二次)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无人机运输投送服务公开比质比价项目(二次)(编号:gkbz2025061100009)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中国融通安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1包:纵列式无人直升机运输投送服务项目 | 纵列式无人直升机运输投送服务项目 | 1 | 项 |
2包:单旋翼带尾桨无人直升机运输投送服务 | 单旋翼带尾桨无人直升机运输投送服务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合同签订后3天之内开展相关服务,从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相关服务。服务要求详见本文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服务地点位于: 甲方指定地点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采购文件规定。详见采购内容及要求 。
其他: (1)采购内容:提供无人机运输投送服务,含机组人员以及相关载荷等。详见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2)成交人数量:本项目划分2个标包,每个标包的成交人数量为1名,两个标包采取兼投兼中的原则确定成交人。
(3)本项目设最高限价:1包的最高限价为950,000.00元,2包最高限价为300,000.00元,供应商的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将被否决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3.1.1营业执照: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并合法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1.2供应商无外资(含港、澳、台地区)持股,不存在外资协议控制的情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均为非外籍人士,不得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3.1.3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
3.1.4资质条件:具有民航局认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3.1.5重大诉讼案件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无重大(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可提供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
3.1.6重大违法记录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
3.1.7信誉要求: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军队采购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3.1.8供应商近三年内有任意一年纳税信用评级在C级(含C级)以下(M级除外)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电子税务局官网下载的《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表格上有投标人所属税务机关的电子章)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2.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3.2.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2.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3.2.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2.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2.6非法分包、转包。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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