伶俐工业园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园区PPP项目(一期)配套设施工程综合能源补给站(地块一)施工招标公告
广西
伶俐工业园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园区PPP项目(一期)配套设施工程综合能源补给站(地块一)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伶俐工业园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园区PPP项目(一期)配套设施工程综合能源补给站(地块一) 已由 南宁市青秀区发展和改革局 以南青发改字[2024]19号批准建设。 招标人为 南宁纵横时代伶俐一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资金 | 0.0万元 | 0.0% | 私有资金 | 0.0万元 | 0.0% |
---|---|---|---|---|---|
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 | 0.0万元 | 0.0% | 境外私人投资 | 0.0万元 | 0.0% |
财政资金 | 1406.05万元 | 100.0% | 其他 | 0.0万元 | 0.0%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招标编号: E4501002816024260001
报建号(如有): 无
建设地点: 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伶俐工业园区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1606.98 m2,主要建设一栋2层的站房,建筑面积为892.987m2;建设钢结构罩棚,建筑面积714m2(投影面积为1428m2)。
合同估算价: 946.57万元
要求工期: 120 日历天,定额工期 120 日历天 【备注: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工期应按《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确定,工期压缩时,宜组织专家论证,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设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项目清单】。
招标范围: 建设内容包括建筑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室外总平配套(室外给排水、室外电气、道路及场地硬化、室外绿化等配套设施、围墙)等工程,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标段划分: 标段(包)编号:E4501002816024260001001,标段(包)名称:伶俐工业园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园区PPP项目(一期)配套设施工程综合能源补给站(地块一)
设计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
勘察单位: 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已办理“桂建云”入库手续并处于有效状态,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备注:1、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合理设置企业资质等级, 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资质设置为施工总承包已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不得额外同时设置专业承包资质; 2、轨道交通、隧道、综合管廊、大型桥梁项目招标时,注册地在广西的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资质按最高的企业计取; 3、/】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以上(含本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备注: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合理设置注册建造师等级,不应提高资格要求】 ,已录入桂建云并处于有效状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桂建管〔2016〕70号、桂建管〔2019〕26号和桂建管〔2020〕11号文除外)。
3.2业绩要求: 无要求。
3.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宜按项目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之一:(1)1+1+N模式:第一个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第二个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且在南宁市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公司,N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注册地在南宁市的施工企业。(2)1+N模式:11为联合体主办单位,N为联合体主办单位控股且在南宁市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施工企业或者注册地在南宁市的施工企业;21为注册地在南宁市的联合体主办单位,N为施工企业 (备注:1、联合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其中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2、注册地在广西的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形式参与轨道交通、隧道、综合管廊、大型桥梁项目投标的,联合体诚信综合评价分按最高的企业计取,其余情况,联合体的诚信综合评价分按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认定。 3、/)
3.4各投标人可就本招标项目的所有标段进行投标,并允许中标其中所有标段(由招标人事先确定)。 但投标人应就不同标段派出不同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否则同一项目经理或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投其它标段作否决投标处理 (符合桂建管〔2016〕70号、桂建管〔2020〕11号文除外)
3.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规定,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评标阶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的结果为准)。
在评标阶段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中任一个成员)、 拟派项目经理被列为企业或个人诚信不良、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法对其投标活动予以限制。
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以评标阶段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6投标人信息以“桂建云”为准。
3.7 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