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新疆公司沙雅公司沙雅县100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第三方工程检测服务预招标招标公告
新疆
正在报名中
华能新疆公司沙雅公司沙雅县100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
第三方工程检测服务预招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HNZB2025-06-3-227 )
项目所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招标条件
本 华能新疆公司沙雅公司沙雅县100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第三方工程检测服务预招标 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企业自筹 ,招标人为 沙雅县华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2 规 模: 华能新疆公司沙雅公司沙雅县100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盖孜库木乡境内,规划建设总装机容量为交流侧1000兆瓦,直流侧1162.95036兆瓦峰值,配套100兆瓦/200兆瓦时储能系统,新建一座220千伏升压汇集站,采用“一场两站”形式,分别汇集75万千瓦光伏(华能沙雅光伏汇集站1#(4×240MVA))及25万千瓦光伏(华能沙雅光伏汇集站2#(2×240MVA)),分别通过单回220kV线路接入桑田和中电建沙雅光伏汇集站,线路长度约130千米(由国网阿克苏供电公司建设),项目最终以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批复接入方案为准。同时,在项目场址南北侧按照光伏区面积1:1开展治沙。
2.3 标段划分: 华能新疆公司沙雅公司沙雅县100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第三方工程检测服务预招标
2.4 服务地 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盖孜库木乡。
2.5 服 务 期: 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毕。(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项目主体工程计划于2025年8月开工建设,2026年12月31日投产发电,具体服务期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进度调整)。
2.6 招标范围: 华能新疆公司沙雅公司沙雅县100万千瓦光伏治沙项目第三方工程检测(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工程、箱变基础、光伏支架基础、汇集站工程、送出线路工程、储能设施及其他零星设备等)地基处理、地上和地下结构、土建工程建(构)筑物的材料试验,成品、半成品监测、检验等工作。包含全部施工工程以及前期和附属工程涉及的试验检测。需现场检测的项目,如回填土、桩基础等由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检测,其他原材料、半成品由施工单位送样,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检测单位按相关要求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出具试验报告(依据检测清单开展检测并出具纸质版报告,包括:原材料进场检测36项,施工过程质量检测27项,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13项),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和授权人签字批准,并加盖检测机构试验报告专用章、计量认证标志专用章,对报告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参加质量监督检查、技术监督、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2.7本次招标采用预招标方式开展,招标结果及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招标标的项目履行通过华能集团公司投资决策;
(2)招标标的项目取得华能年度基建投资和资金预算。
招标结果未达到生效条件,投标人产生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若各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视为已承诺自愿承担本次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②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③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④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⑤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须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若资质证书有效期已过期,但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通知延长资质有效期,请投标人提供相关延期通知文件或截图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资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为老证的,检测内容需同时包含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为新证的,提供综合资质或专项资质(检测内容包含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地基基础)。
(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 具有1项建筑工程或电力工程第三方工程检测服务合同业绩,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80万元,需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 (合同复印件须至少提供首页、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及能证明工作范围等信息的页面), 并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事业单位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