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拉干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翠峰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地方电源引入专业分包竞争性谈判公告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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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拉干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翠峰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地方电源引入专业分包竞争性谈判公告
瓦拉干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翠峰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地方电源引入专业分包
竞争性谈判公告
1.采购条件
本项目为瓦拉干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翠峰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地方电源引入专业分包,采购人为哈尔滨市铁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为建设单位拨款。采购代理机构为,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项目名称:瓦拉干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翠峰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地方电源引入专业分包
2.2项目编号:TFFB-JG 2024028-1
2.3建设规模:
瓦拉干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地方电源引入专业分包:拆拆除既有燃煤锅炉,拆除既有燃煤锅炉,新设70kw变频电磁锅炉1 台,设置独立烟囱,锅炉房局部改造;更新污水泵、引风机、真空泵等设备,油水分离间局部改造;新设燃气室内、外管网,及其给排水、电力、燃气配套等工程。
翠峰站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程地方电源引入专业分包:拆除既有燃煤锅炉,拆除既有燃煤锅炉,新设50kw变频电磁锅炉1 台,设置独立烟囱,锅炉房局部改造;更新污水泵、引风机、真空泵等设备,油水分离间局部改造;新设燃气室内、外管网,及其给排水、电力、燃气配套等工程。
2.4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0月01日前完工(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2.5建设地点:瓦拉干站、翠峰站。
2.6采购范围:完成本项目范围内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7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8标包划分: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资质要求如下: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电力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承装、承修5级(含5级)及以上资质;
(2)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拟派施工现场负责人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企相符),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合格证书(B证),不得同时担任其他任何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或其他施工管理工作;
(3)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拟派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须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3]2号)文件,以不低于文件规定的标准数量配备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投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增加岗位及人员(提供承诺);
(4)业绩要求:至少具备3项近三年内(2022年至今)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佐证材料(业绩佐证材料: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投标人需要提供三年内(2022年至今)类似工程9%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投标人需要提供近一年的审计报告书(需出具审计报告书单位的营业执照扫描件、人员专业证书扫描件)或财务情况和交易的财务资料;
3.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上述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3供应商须对本项目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近三年内(2022年01月0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如有行贿记录,其投标将被否决(查询时间在公告发布之日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3.4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施工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者经营异常名录(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3.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同一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家(以购买文件的先后顺序为准)。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主要资格审查标准、内容等详见采购文件,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才有可能被授予合同。
本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项目实施时,若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等情形时,采购人将立即终止合同,同时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将由各责任方对采购人进行连带赔偿并消除不良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4.采购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6-24 16:30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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