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汽车队大院对外租赁项目招标公告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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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汽车队大院对外租赁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HNZB2025-07-3-033 )
项目所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1. 招标条件
本 华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汽车队大院对外租赁项目 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企业自筹 ,招标人为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
2.2 规 模: /
2.3 标段划分: 华能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汽车队大院对外租赁项目标段包1
2.4 服务地 点: 内蒙古自治区
2.5 租赁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
2.6 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原包头第二热电厂汽车队大院,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包头第二热电厂厂后(110国道南侧),大院于2006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地理位置优越。现对汽车队大院房屋及院落(除留用部分外)对外租赁。
招标范围:对包头第二热电厂原汽车队大院房屋及院落(除留用部分外)对外租赁,大院占地总面积为70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106.41平方米,院内空地面积4261.29平方米;其中车库共有35间(对外租赁31间,留用4间),车库总面积2317.11平方米;南侧车库一楼另有会议室1间、库房1间、厕所1间、平房6间,面积461.6平方米,二层为办公楼,有办公室共10间(对外租赁9间,留用1间),办公室总面积327.7平方米;其中供热面积为1744.57平方米。具体租赁平米数以双方共同测量认定签字后为准。
场所仅限于开办招标人书面认可的经营项目场所(如仓储、物流、车辆停放、车辆维修、充电站或其他不破坏房屋结构的项目等)。经营活动一旦认定不得擅自改为其它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二次转包,不得从事非法活动。严禁转借、抵押、转租、转包。
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