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咨询培训事业部2025年度云南省全民国防教育综合基地(宜良)食品零售等便民服务运营商招标项目公开竞争谈判公告
云南
-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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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咨询培训事业部2025年度云南省全民国防教育综合基地(宜良)食品零售等便民服务运营商招标项目公开竞争谈判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咨询培训事业部2025年度云南省全民国防教育综合基地(宜良)食品零售等便民服务运营商招标项目(编号:gkjt2025070700028)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中国融通安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竞争谈判
2.采购内容和范围
|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 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咨询培训事业部2025年度云南省全民国防教育综合基地(宜良)食品零售等便民服务运营商招标项目 | 超市运营服务、自动售货服务(货物主要包含:预包装食品饮料、生活日用品、自动售卖直饮水、咖啡饮品店等)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三年,合同每年一签 。
服务地点位于: 云南省宜良县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验收标准及满足采购人要求 。
其他: (1)采购内容:按照销售额扣点的形式进行商务合作,比例分成为采购人不低于营业额15%,中标供应商不高于营业额的85%。由供应商自费提供自动售货机设备及超市等经营设备,包含设备安装、超市、饮水机、店铺装修、物流、生活用品、预包装副食品饮品进货、配送、摆货及后期维护等各项费用。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供应商可承担的项目量,如后期实际承担项目量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实际承担项目为准。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
(2)成交人数量:本项目不划分标包,成交人数量1名。
(3)本项目最高响应限价为:中标供应商营业额分成比例费率不高于85%(含税),超过其响应将被否决.(假设A类物品基准价为3元/个,若投标供应商报的费率为85%,那么A类物品采购人的分成价为3元/个×(1-85%)=0.45元/个,基准价由招标人调查后确定),采购人分成比例不得低于营业额的15%(含此部分费用应交税费),中标供应商不高于营业额的85%,否则无效。该分成比例已包括专票税率、进货、运输、搬运等全部费用,采购人不额外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并合法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外资单位;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均为非外籍人士,不得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2)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
(3)纳税:供应商具有良好依法缴纳纳税的记录,须提供响应截止前六个月中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凭证;近三年内有任意一年纳税信用评级为C级或D级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电子税务局官网下载的盖有所属税务机关电子章的2022-2024年度《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
(4)专业能力: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
(5)重大违法记录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应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如供应商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自成立之日起至今的书面声明材料);
(6)信誉要求: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被裁判文书列入重大诉讼案件情况的,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关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6)未被列入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活动“黑名单”; 未被纳入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停用审计发现问题中有关责任单位的通知》相关企业名录。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分包、转包及挂靠行为。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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