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瓶装水采购项目二次询比公告
广东
-深圳市
询比公告
, 现对 2025年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瓶装水 项目 进行 二次询比 采购。
1、项目简介
1.1 项目名称: 2025年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瓶装水采购项目【二次询比】 。
1.2 项目 编号: CZ2025000987 。
1.3 项目类别: 货物类 。
1.4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1.5 项目 内容、数量、限价或预算: 本项目通过询比采购的方式选定 1家供应商为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供应瓶装水, 项目含税总预算金额为 1882008 元, 合同期1年 。
序号 | 物料名称 | 单位 | 规格 | 品牌 | 预估采购数量 | 单价限价 (元 /含税) | 合计 (元 /含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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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饮用纯净水 | 瓶 | 360ml/瓶 | 景田 | 2993440 | 0.45 | 1347048 |
2 | 饮用纯净水 | 瓶 | 1.5L/瓶 | 景田 | 144000 | 1.09 | 156960 |
3 | 天然矿泉水 | 瓶 | 348ml/瓶 | 百岁山 | 504000 | 0.75 | 378000 |
合计 | 1882008 |
注 : 1、以上均为 含税价 。因国家税务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时,按新的增值税率执行,协议价 =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1+新税率)。协议签订时的不含税价=(协议约定的含税价、价外费用)/(1+协议签订时适用的税率) 。
2、 本项目采用框架(无固定总金额)采购模式。 供应商 必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 如有缺漏或超过最高限价(单价)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 本次采购 数量和对应的总价仅为初步的 预估上限,不视为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作出任何必然采购或采购金额的承诺, 合同期内的采购数量可能会有所增减, 采购人 有权按实际需要调整, 最终采购数量以采购人实际采购需求、订单为准, 并按实际交易数量进行结算。除符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等规定的以外,采购单价不再进行调整。
1.6 交货地点及交货期:
序号 | 交货 内容 | 交货 地点 | 交货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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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详见 1.5物料明细 | 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指定交货地点 地址 1 :深圳市宝安区 机场二道深圳航空食品临时厂房。 地址 2: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宝安大道5010号深圳多彩汇威文化创意博览城B座C区3层301-320号。 如交货地点有变,采购人另行通知 。 | 按采购人订货单分批交货,采购人下单后 3日内 交货。 (注: 中选 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时间(包括节假日期间)保障供货 并送至指定交货地点 ,必须具备紧急情况下送货到达的条件 ; 中 选 供应商负责卸货、拆箱 , 对不符合收货要求的产品采购人将作退货处理 )。 |
1.7 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 年,具体起始时间以双方签署合同内容为准。
1.8 本项目只接受在中国南方航空采购招标网或采购人于本文件中指定的网站下载本 询比文件 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1.9本项目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中国现行各项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管理规范等规定及要求。本项目鼓励使用低碳、新能源、节能、环保产品。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 供应商 必须是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如分公司 参加本次询比 ,须取得总公司的授权。(注意: 须提供分公司、总公司 有效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 分公司 自身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 以及 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 ; 授权文件请按照响应文件格式五要求填写 )。
2.2 供应商为本次采购标的物的合法制造厂家或经销商, 供应商 若为制造厂家 , 须提供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销商不得同时参与该 询比 项目 ; 若为经销商,则须提供 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厂家的合法授权,以及自身 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单位备案凭证》 。【 注意: 须 提供相关资质证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
2.3 分支机构(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参加本次询比的,不得使用法人(总公司)的资质与业绩。
2. 4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实体,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本次 询比 项目。 分支机构(分公司)与法人(总公司)、同一法人(总公司)下设的多家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得 同时 参加 本次 询比 项目 。
2. 5 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未 被 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注意: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注意: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中此项完整内容截图或报告)”,或者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已被移除出黑名单或失信主体名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仅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网站显示信息为准进行形式审查并作为认定依据,其他网站或文件不作为认定依据。)以上两项证明材料可一并提供或择一提供。如择一提供,视为供应商承诺均不在两项名单中;任何时候,如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发现供应商在任一名单内的,视为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境外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及国内事业单位无需提供本款规定的材料。
2. 6 被列入南航集团 “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且仍在限制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本次 询比 。
2. 7 被列入南航集团 “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 本次 询比
2. 8 递交文件的供应商之间在本项目过程中登陆 平台 ,下载、递交、解密相应文件等任何一个环节存在 IP地址异常一致的,或者支付平台服务费、提交各类保证金 等付款行为 的银行账户一致的,不得通过符合性审查,且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涉嫌违规的这些行为按第二章第二节《 供应商 须知》中第 3.4.6的规定,以及依据本 询比文件 的其他规定和法律法规进一步审查、追究责任。
2. 9 供应商须能开具 符合国家规定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或 202 4 年 1 月 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任一天)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1份及 对应发票在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检验平台( ) ”的完整检验截图。)
未通过上述资格要求审查的供应商不具备 询比 资格,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其不具备 询比 参与资格;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或承诺系伪造、变造或捏造的,将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并列入南航集团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视为其已主动放弃自本次 询比 **采购之日起3年内参加南航集团任何采购方式下任何项目的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