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车六分力传感器测试系统
湖北
-襄阳市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商用车六分力传感器测试系统
商用车六分力传感器测试系统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DF25D-ZB-HW-00101-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商用车六分力传感器测试系统(项目名称)已具备招标条件,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国有资金:100.0%;招标人为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进行第1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数量:1套
交货地点: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其他:/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商用车六分力传感器测试系统(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要求)。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交货期:*合同生效后180个日历日内货到甲方指定现场。
最高投标限价:无。
货款结算办法:*货款及运输费用等由买方(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卖方(中标方)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为: 1)合同生效后30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30%货款; 2)卖方项目完成且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卖方为买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发票后6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60%货款; 3)剩余合同总额10%作为质量保证金,1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时,买方6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4)卖方迟延开具或一直无法开具合同约定的合法有效发票,或发票金额低于结算金额,导致买方迟延付款、付款不能或付款不全的,由卖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需要调整税率的,经买方同意后按税率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合同总金额; 5)双方同意,买方付款方式可选择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付款方式为承兑汇票时,买方支付的承兑汇票为6个月以内承兑汇票,承兑汇票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
2.3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如下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招标文件其他章节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需提供证明材料与第一章不一致处,以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列明证明材料为准):
3.1.1资质要求:1)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采购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为准。 2)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需提供本次采购产品(六分力传感器)制造商授权书(参考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制造商授权书格式)。
3.1.2业绩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3年(2022年01月01日至本项目开标当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日期为准),具有2份与本项目类似的商用车六分力传感器(量程不低于420kN)的销售业绩且(每份业绩)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含税)及以上(业绩中的产品应当与投标人本次投标所提供的产品为同一品牌,代理商可以提供自己的业绩,也可以提供制造商的业绩)。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业绩对应合同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截图,评标时按照以下标准评审: (1)合同具体要求如下,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业绩不予认定: 1)投标人应是合同的实施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承接的业绩可列入总公司业绩); 2)合同应有各方的签字或盖章,电子合同、订单等特殊形式合同除外; 3)合同扫描件应至少包括合同各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日期和签字盖章页,内容清晰且不得有遮挡、涂改,涉及保密情形无法提供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函说明并同时承诺原合同金额不低于3.1.2业绩要求列示的合同金额; 4)合同日期以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5)提供的合同应附带相应增值税发票扫描件(不低于合同额的30%)。 6)如为框架合同、单价合同、折扣合同等未能体现合同总金额的,应额外提供与之对应的用于结算的增值税发票扫描件(发票金额不低于3.1.2业绩要求列示的合同金额)或有买方签字或盖章的结算单。 注:以上合同要求中涉及发票信息部分,评标时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发票真实性进行查验。未能查询到发票信息或查询信息无法对应合同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投标,招标人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
3.1.3人员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其正式员工,非第三方或者退休返聘人员,承诺格式不限(集中列示否决项响应情况表中明确响应的,视为有效承诺)。中标后,若有需要,招标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对项目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资料进行核查。投标人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有效信息,或补充后仍无法实现有效验真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承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1.4财务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2)近3年即2022年-2024年不得连续亏损(至少1年盈利)。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3年中最近1年盈利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 (1)2022年10月以前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需提供扫描件; (2)2022年10月以后的财务审计报告,投标人除提供扫描件外,还需同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查询方法,评审时将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查询结果为准,不能查询、查询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 注:投标人成立较晚的,只评审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要求。
3.1.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单一项目中与同标段其他投标人由同一个制造商委托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6)为本标段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7)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等关联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3)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14)被《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15)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发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
(16)被列入《军队采购网》发布的“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和“军队采购暂停名单”的;
(17)处于被东风公司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限内,或者与被东风公司列入黑名单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
(18)被上级公布在《假冒国企名单》的;
(19)未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承诺书》的;
(20)通过平台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包括涉密资质证书等视为密件管理的文件;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注:第(13)-(18),以开标日现场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
3.1.6其他要求: /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非制造商投标。
3.4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招标人按下列原则选择中标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5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法采用资格后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