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6年光伏组件集中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CHDTDZ046/16-SB-162 )
一、 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2025-2026年光伏组件集中采购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中国华电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 华电集团所属各光伏项目
2.2 项目规模: 本次集采包括 N 型 TOPCon 组件框架、 N 型高效组件框架两个标段,采购范围为框架有效期内华电集团部分新能源项目所需的 N 型 TOPCon 单晶硅双面双玻组件、 N 型高效单晶硅双面双玻组件,预估采购规模分别为 18GW 、 2GW ,最终以实际项目需求为准 。
2.3 招标采购项目工期: 框架有效期自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或至下一批次框架协议生效之日止,有效期以二者中后到为准;招标人视情况可提前终止执行。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具体为 :
(1) 光伏组件 - 标段一( N 型 TOPCon 组件框架) (CHDTDZ046/16-SB-16201): 框架有效期内华电集团部分新能源项目所需的 N 型 TOPCon 单晶硅双面双玻组件,组件和电池片尺寸不限定,组件转换效率 ≥ 22.5% ,预估采购规模 18000MW 。
(2) 光伏组件 - 标段二( N 型高效组件框架) (CHDTDZ046/16-SB-16202): 框架有效期内华电集团部分新能源项目所需的 N 型 TOPCon 、 HJT 、 BC 等类型的高效单晶硅双面双玻组件 ,组件和电池片尺寸不限定,组件转换 效率 ≥ 23.8% ,预估采购规模 2000MW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光伏组件-标段一(N型TOPCon组件框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 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N型单晶硅光伏组件(标称功率不小于575Wp)国内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1000MW(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合同首页(封面),能反映 合同签订双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合同页扫描件,能反映本合同组件类型、标称功率与合同容量的供货清单或合同附件或其他支撑性材料);
(业绩说明见下一条)
9.(接上一条)
说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卖方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变更名称的除外),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若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为框架协议业绩(含商城铺货业绩),需进一步提供能反映该协议下真实签约容量的证明材料,例如框架下签订的具体合同的扫描件、框架内订货函等,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若提供的某项业绩证明材料为补充协议,则必须同时提供原合同扫描件,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当投标人为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的销售企业时,提供业绩标的物生产商应为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业绩证明材料 中的买方注册地若不在中国,则认为该业绩非国内业绩 ,视为无效。委托加工等代工合同、委托销售等代理销售合同视为无效业绩。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的销售企业除外。
【光伏组件-标段二(N型高效组件框架)】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 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 ?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 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N型单晶硅光伏组件(标称功率不小于575Wp)国内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1000MW(业绩证明材料:包含合同首页(封面),能反映合同签订双方、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合同页扫描件,能反映本合同组件类型、标称功率与合同容量的供货清单或合同附件或其他支撑性材料);
(业绩说明见下一条)
9.(接上一条)
说明: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卖方必须与投标人一致(变更名称的除外),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若投标人提供的某一业绩为框架协议业 绩(含商城铺货业绩),需进一步提供能反映该协议下真实签约容量的证明材料,例如框架下签订的具体合同的扫描件、框架内订货函等,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若提供的某项业绩证明材料为补充协议,则必须同时提供原合同扫描件,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 当投标人为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的销售企业时,提供业绩标的物生产商应为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否则该业绩视为无效。业绩证明材料中的买方注册地若不在中国,则认为该业绩非国内业绩,视为无效。委托加工等代工合同、委托销售等代理销售合同视为无效业绩。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与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属同一集团公司的销售企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