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分中心)省脑科医院外围道路、绿化及附属工程市政项目施工招标公告304097
江苏
Title
( 江宁分中心 ) 省脑科医院外围道路、绿化及附属工程市政项目 施工 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 JNSZ2500918-03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省脑科医院外围道路、绿化及附属工程市政项目 已由 南京市江宁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以 省脑科医院外围道路、绿化及附属工程市政项目(项目审批文号:江宁政务投字〔2025〕99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政府投资) ,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政府投资):10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淳化街道办事处,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南京江宁区淳化老104国道以南、淳化老集镇以东地块
2.2 招标范围: 项目拟实施省脑科医院外围4条道路、绿化及附属工程:1老104国道(青水大道~严家边路段)拓宽:西起青水大道,东至严家边路,路线全长824.76米,为城市次干路,其中排水最大管径:1800mm;2严家边路(老104国道以南)拓宽:北起老104 国道,路线沿老路向南,终于现状老路,路线全长321.07米,道路规划为支路;3规划道路新建:北起老104国道,路线向南布设后继而向西终于洪墅路,路线全长342.35米,道路规划为支路;4严家边路(老104国道以北)新建:南起老104 国道,北至梅龙路,路线全长 273.26米,道路规划为支路。主要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综合管线工程、路灯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交通设施等市政配套设施,最大排水管径为1800mm,本工程设计规模为大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 计划工期: 730 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 138000000.00 元
2.5 工程规模: 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综合管线工程、路灯工程、景观工程、交通设施等市政配套设施等内容。
2.6 工程类型: 市政
2.7 其他说明: 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 1、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含)以上2、具体详见前附表3.5.1
项目负责人资格: 1、注册建造师证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含)以上且具备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证)2、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已取消,本次投标不接受临时建造师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
提供满足正文 1.4. 4 条要求的承诺书 。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企业业绩: 自2020年05月01日(含)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73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加盖行业主管部门签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业绩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资格审查业绩与评标办法中评分业绩不可以兼得)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 2 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企业近 1 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企业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与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2、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提供承诺书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一)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二)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b.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c.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5、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6、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7、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8、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4年12月-2025年5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投标人须将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未提供,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编入投标文件中,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提供承诺书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2)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10、根据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及建办市[2019]50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11、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12、提供资格审查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成员加盖公章自行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载明联合体各方的具体工作分工。(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协议书约定联合体成员承担同一专业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