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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智慧体育平台建设项目-标包1

甘肃

-

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5-08-12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兰州乐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学智慧体育平台建设项目

询比公告

本询比项目为中学智慧体育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TXZB-GSDX-GK-2025-01587 ),采购人为兰州乐智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询比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比响应。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 根据调研校方需求,需要通过建设校园智慧体育平台及校内智慧体育硬件设备,帮助学生开展自主体育锻炼及智慧体育教学,实现学生日常锻炼数据汇聚至校端体育健康管理平台,帮助体育老师及校园主管领导清晰掌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进一步制定教学计划。根据校方需求及合同内容,需采购智慧体育硬件设备、实施施工服务。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地点 供货期 / 交付期
1 硬件设备 - 标包 1 / / 甘肃省兰州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供货。
2 施工服务 - 标包 2 / / 甘肃省兰州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实施。

1.2.1 采购内容

2025 年专利服务项目。

1.2.2 项目规模: 86.089 万元人民币(含税 13% 、 6% )

1.2.3 标包划分情况。

□不划分

■划分: 标包 1 :硬件设备采购估算金额为 75.089 万元(含税 13% );

标包 2 :施工服务采购估算金额为 11 万元(含税 6% )。

1.2.4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产品品类、处理措施、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 )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

1.3 本项目设置单项最高响应限价,标包 1 :最高响应限价为 66.45 万元(不含税),标包 2 :最高响应限价为 10.38 万元(不含税)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询比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询比项目响应。

2.1.3 供应商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a. 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限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或网站截图);

b. 提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函。

2.1.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以非联合体申明为准)

2.1.5 本项目成交后不允许分包转包。(以提供的承诺书为准)。

2.1.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1.7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本项目供应商为制造商的,须提供主要产品(智慧体育硬件设备)生产资格证明材料和售后服务承诺 ;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所响应主要产品(智慧体育硬件设备)的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

注 : 授权函必须为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函,同一品牌、规格型号的产品仅能授权一个代理商参加,若同时有多个代理商参加,或代理商和生产厂家同时参加,其响应均将被否决。与供应商有响应产品代工制造关系的制造商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响应。(适用于标包 1 )

2.1.8 响应供应商须具备以下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资质,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 )具备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 2020)94 号)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3 )具备有效的施工综合资质。

注:如在合同执行阶段遇资质证书到期或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需换发新资质的,响应供应商应在相应资质到期前完成证书有效期的续延或按相关政策换领新资质证书。若受其他情况致使证书有效期自动延续的,须同时提供资质证书及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相关发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适用于标包 2 )

2.1.9 响应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适用于标包 2 )

2.2.10 本项目要求响应供应商具备以下人员要求:

(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 证)。( 2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 3 )施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证)。

证明材料:以提供有效的身份证、资格证书、本单位劳动合同及 2024 年 6 月 1 日至询比公告发布之日连续 3 个月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至少包含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或社会保障部门官网下载的盖章电子版)为准。(适用于标包 2 )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标包 1 :

(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 / 响应资格的;

(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5 )在最近三年内(自 2022 年 8 月 22 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成交、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 6 )在最近五年内(自 2020 年 8 月 22 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7 )在最近五年内(自 2020 年 8 月 22 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8 )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 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 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

( 9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 10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11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 12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 13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4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16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 17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以承诺函及第 (6)(7)(8) 项网站查询截图为准。(适用于标包 1 )

标包 2 :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询比公正性;

( 3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响应资格的;

( 4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5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6 )在最近三年内(自 2022 年 8 月 22 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 7 )在最近五年内(自 2020 年 8 月 22 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8 )在最近五年内(自 2020 年 8 月 22 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9 )近两年 [ 响应截止时间前 24 个月 ]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非中国电信项目发生施工类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涉及人员死亡,或施工类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 10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 11 )为本询比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 12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13 )为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

( 14 )为本询比项目的代建人;

( 15 )为本询比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 16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7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18 )与本询比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19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20 )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的结果执行规则,应对供应商及其响应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

( 21 )法律法规、询比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注:须提供承诺函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截图。(适用于标包 2 )

2.3 响应产品资格要求: / 。

2.4 响应产品制造商资格要求: / 。

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询比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4.询比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8-22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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