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某单位监控前端设备采购(FNGAJ)-询比公告
江苏
-盐城市
本 询比项目 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某单位监控前端设备采购(FNGAJ) (项目编号: ZYT-20250812-017 ) , 采购人 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 , 采购代理机构 为 。 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 采购 条件,现进行 公开询比 , 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 供应商 (以下简称 供应商 ) 参加询比响应 。
1. 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 公开询比 项目,主要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分公司某单位监控前端设备采购( FNGAJ) 。预估采购规模 43893.81元人民币( 不 含税) 。
1.2 采购内容及标包划分情况 : 本项目 主要采购 监控前端设备, 具体以 采购人 提供的 询比文件 和 项目 清单为准 ; 本项目 不划分标包; 工期 : 签订合同后 15日历天内完成 ; 质保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质保三年 ;质量要求:合格, 符合国家和中国电信相关规范要求 ;项目地点: 江苏省 盐城市 (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 成交供应商 数量: 1 名。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执行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 、 处理措施 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 中国电信 阳光采购网 ( 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 本项目 设置最高 响应 限价 , 最高 响应 限价为 43893.81元人民币( 不 含税),供应商响应报价高于最高响应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 供应商 资格要求
2.1 供应商 基本资格要求
2.1.1 供应商 应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其他组织 ,合法运作并独立于 采购 人和 采购 代理机构。 供应商 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 响应 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1.2 供应商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或者承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 20 22 年 1 月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或提供税务机关颁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文件或供应商提供的承诺书)。
2.1.3 供应商 提供加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1.4 本项目要求 供应商 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提供“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信息截屏打印件 (查询网址: 或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
2.1.5 本项目要求 供应商 提供自 20 22 年 1 月 1 日 (以合同或订单签订日期为准) 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 承接并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文件, 提供合同一份 。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 能体现采购金额、数量、买方等信息 ,如为框架合同,需提供订单或发票等证明材料 ( 需加盖 供应商 单位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
2.1.6 供应商 须承诺与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 提供承诺书 。
2.1.7 供应商 须承诺对参与服务人员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保证服务期间无安全事故发生 ,自行承担项目实施期间一切安全责任 , 提供承诺书 。
2.1.8 本次 询比 不接受联合体 响应 。
2.2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 为 采购人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 2 )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 / 响应 资格的 ;
( 3 )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4 )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 5 ) 在最近三年内 (自 2022 年 8月20日 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骗取中标 / 成交 、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
( 6 ) 在最近五年内 (自 2020 年 8月20日 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 7 ) 在最近五年内 (自 2020 年 8月20日 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
( 8 )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
( 9 ) 为本 询比项目 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
( 10 )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 11 ) 为本 询比项目 的代建人 ;
( 12 ) 为本 询比项目 的 采购代理机构 ;
( 13 ) 与本 询比项目 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 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 14 ) 与本 询比项目 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 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 15 )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
( 16 ) 其他按照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及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的结果执行规则 ,应 对 供应商 及 其 响应 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 执行禁止采购处理 措施的 ;
( 17 ) 法律法规、 询比文件 限定的其他情形 。
供应商 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 供应商 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 响应 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
2.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 标包 或者未划分 标包 的同一项目 询比响应 。
2.3 响应产品资格要求
2.3.1 响应 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合格产品 , 提供承诺书。
2.3.2 响应产品应是成熟稳定的产品,已具备办理条件的情形的产品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 供应商 承诺如本项目成交,则将在设备发货前完成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提供承诺书。
2.3.3 响应产品所涉知识产权应保证不存在权利瑕疵,不侵害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函》 。
2.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询比文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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