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宁夏华电11个风光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服务招标公告
宁夏
-银川市
正在报名中
(招标编号: CHDTDZ029/17-QT-032 )
一、 招标条件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宁夏华电11个风光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服务招标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 ,项目资金为 资本金及项目融资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招标采购项目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同心县。
2.2项目规模:3个光伏项目和8个风电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服务。
2.3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接到采购人通知,90日内编制5个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宁夏气象局预报处组织的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及项目所在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证明。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
(1) 环境监测 - 宁夏华电 11 个风光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服务 (CHDTDZ029/17-QT-03201): 负责开展 11 个风光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服务工作,编制《宁夏华电贝利特平罗红崖子 100MW 光伏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宁夏华电中利淇晖 50MW 光伏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宁夏华电隆基绿电园区 89.8MW 光伏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宁夏华电海原一二期、五六期及七八期风电场 “ 以大代小 ” 等容更新 297MW 与增容更新 700MW 风电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宁夏华电武塬一、二期风电场 “ 以大代小 ” 等容更新 99MW 风电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宁夏气象局预报处组织的评审,并取得评审意见及项目所在地市级气象主管。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环境监测-宁夏华电11个风光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服务】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资质证书,或在省级及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气候可行性论证信息公示名单中。
9.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报价截止日(合同签订时间在此时间内),须具有2项及以上新能源项目气候可性论证技术服务业绩,其中至少包含1项风电项目和1项光伏项目服务业绩。
所有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原件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在合同业绩支撑材料基础上,补充气象主管机构备案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合同业绩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