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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环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液体氢氧化钠采购招标公告

天津

发布时间:2025-08-21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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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环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液体氢氧化钠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DSWGC-GZ-2025-0306)

招标项目所在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天津滨海新区环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液体氢氧化钠集中采购购,项目资金来源为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天津滨海新区环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

2.2 项目规模:天津滨海新区环塘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液体氢氧化钠药剂采购,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选择投加药剂品类及其投加量,不对实际使用量做任何承诺。本次招标预估用量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供货要求及技术规范。

投标人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在2年有效期内(有效期截止2027年12月31日)价格(不含税价格)固定不变,不予调整。报价包括买方因卖方履行本合同而应支付卖方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药剂费、运杂费(含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员及货物保险费、过磅费)、各种税费、技术服务费(含技术资料费)、第三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

所供液体氢氧化钠药剂严禁对污水处理微生物有毒有害成分(如重金属、有毒害性大分子有机物等)超标,严禁出现影响药剂使用安全的因素(药剂本身具有的已知特殊属性除外)。严禁含有人工或仪器设备检测污水指标时,因遮蔽、掩盖等干扰因素影响检测精确度和准确度的成分。

2.3 交货期限:供货期2年(合同签署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每年一签,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署时间为准;每次接到招标人供货需求通知,2日历日(48小时)内将药剂运送至指定地点。

(1)第一期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签订时,含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合格,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试用期不合格,试用期期间合同终止,按合同有关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2)采购合同第一年服务期届满,经采购人考核如符合以下标准的,可办理合同续签,否

则将不再续签合同。

a、供应商在本合同项下的履约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b、经过市场调查和对比,拟续签的合同价格不高于原合同价格;c、无药剂质量问题或轻微药剂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4 招标范围:

(1)本招标项目划分为2个包组,此为包组2,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为集中招标项目,天津水务预计用量360吨(当实际供货量超过本预估量360吨时,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技术指标符合《工业用氢氧化钠》(GB/T209- 2018)IL(型号规格)II的要求,主要指标外观、氢氧化钠、碳酸钠、氯化钠、三氧化二铁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二,最终供货量以合同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实际使用量为准。各投标人可选择本次招标的一个包组或多个包组实施投标,每个包组单独编制投标文件,每个包组将进行单独综合评审。各包组投标相关费用按包组分别缴纳。

(2)中标方式

该项目采用首备选方式,首选供应商供货比例 $100%$ ,备选供应商供货比例0。

若备选供应商中标价格高于首选供应商中标价格 $20%$ 及以上,则本次采购不选择备选供应商。

首选供应商在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由备选供应商进行供货。备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情况下(无法供货情况包括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供货或检测相关性能指标不合格超过二次),则重新招标,招标期间,供货仍由备选供应商负责,备选供应商不得影响买方正常生产运行,待买方签署新合同后,与备选供应商终止合同。

2.5 质量控制要求:

(1)实用性测试:本合同包含实用性测试期(生产线测试),自签收第一次到货验收单之日起2个月;实用性测试期质量、验收、费用支付等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实用性测试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进一步开展生产性实用试验,评估药剂的质量、实用效果及性能指标,结合实用性测试期期间生产工况开展使用效果综合评估,确认药剂单耗的合理性;具体实用性测试方案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与投标人商定,测试结果由双方确认,投标人有异议,但无依据支持的,以招标人意见为准。经招标人综合评估后,确定其实用性测试是否合格。测试合格的,招标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双方延续执行合同;若测试不合格的,招标人有权不予支付对应的药剂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按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追究投标人相应责任。

(2)供货期间,首次供货,中标人需要随车向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提供该药剂完整M

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加盖公章。每次供货,中标人需要提供该药剂出厂检测报告或送样药剂检测合格证书(加盖公章)、送货单等送货单据,并由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定期提供由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1次/1个月)。每次供货计量按照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厂区磅单称重计量(或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委托的经计量检测合格的第三方出具的复磅单为准),中标人应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人员进行计量称重,并共同完成采样,过磅单需要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将定期或不定期采样(包括卸货前、卸货中、储罐内),根据根据《工业用氢氧化钠》(GB/T209- 2018)IL(型号规格)III的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自行检测或委托具有CMA认证资格的第三方进行检测,检验指标项目:氢氧化钠质量分数 $\geq 30%$ 、碳酸钠质量分数 $\leq 0.2%$ 、氯化钠质量分数 $\leq 0.008%$ 、三氧化二铁质量分数 $\leq 0.001%$ 等。

同时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单位将根据《工业用氢氧化钠》(GB/T209- 2018)IL(型号规格)III的要求或企业在当地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公布的该型号产品相关技术要求,对每批次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

(3)中标人需根据招标人要求,提供液体氢氧化钠药剂出厂检测报告相关指标原始记录。

注: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以招标文件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法人资格;(2)投标人具有投标产品的供货能力、能满足招标的运输、装卸、验收、检验、维修及售后服务等要求;(3)投标人类型及授权要求:口投标人须为已投运的生产制造商;投标人可以为生产制造商或经销商;若是经销商,投标人须提供授权书;

(4)【投标人为非生产制造商的,需提供代理经销药剂的代理销售合同或授权销售书。

3.2财务要求:

投标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银行资信记录和财务状况良好,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

3.3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年内(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2个(液体氢氧

化钠药剂)已完成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业绩(合同扫描件),每个合同年度供货量不少于210吨)。

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供货范围、合同双方盖章的签署页、发票及合同履行情况,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以上合同业绩清单。

3.4信誉要求: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评标期间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消费名单;(4)未被国家税务总局.html)收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5)不在本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不得投标的行政处罚期限内;(6)以上信誉要求相关内容如因网站更新不及时导致无法查询的,以执法机关实际出具的书面文件为准。(7)未被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列为黑名单的;(8)投标期间未被招标人或其上级管理公司列为不合格供应商名单的。

3.5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组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3)以上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所有资质文件必须真实,且与投标人主体一致。(4)投标人应提供所投产品近一年内具有CMA标识的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液体氢氧化钠药剂检验报告(检测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二的主要质量技术指标要求);如国家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投标人须满足所有相关强制性规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投标人须有质量品质管控及化验检测方案,并具备质量品质管控能力及出厂检测报告指标检测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设施、对应的检测人员、检测指标、检测设备及检测方法等。如投标人不具备自有实验室,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检测,须提供委托单位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设施条件。

(6)如投标单位不具有运输资质,须提供与具有相关资质运输单位的《运输协议或合同》、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该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投标单位具有运输资质的可只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标人必须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投标人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需提供运输

资质及运输协议、运输单位《营业执照》、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运输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证书】。

4.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8-272、获取方式:本项目实行线上电子招投标(详情仅对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阅)
本招标项目的详情仅对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完整内容,请先 注册 登录,联系业务经理办理会员入网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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