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保安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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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保安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和方法
1.1招标条件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保安服务项目(编号:gkzb2025080600014)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石家庄农场分包 | 石家庄农场分包 | 1 | 项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保安服务采购项目-太原农场分包 | 太原农场分包 | 1 | 项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保安服务采购项目-天津园区分包 | 天津园区分包 | 1 | 项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年度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环京分包 | 环京分包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1年”,或“委托付款总金额达到各标段(包)预算金额(合同支付上限)”,合同期限以前述两个条件中先到达条件为准 。
服务地点位于: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具体由招标人指定地点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及招标人要求 。
其他: 本项目为框架协议,仅进行单价限价,具体单价限价如下:
1)石家庄农场分包:采购预算(框架协议支付上限)为72.96万元,单价限价:每人每月3800元(含税);
2)太原农场分包:采购预算(框架协议支付上限)129.6万元,单价限价:每人每月3600元(含税);
3)天津园区分包:采购预算(框架协议支付上限)186.12万元,单价限价:每人每月4800元(含税),安全员每人每月6500元(含税),天津分包安全员服务与保安服务为整体项目,中标后就服务内容分别签订专项合同,执行统一预算,进行统一核算与管理,安全员服务与保安服务采购预算(框架协议支付上限)为186.12万元,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4)环京分包:采购预算(框架协议支付上限)397.8万元其中,北京地区单价限价:每人每月4800元(含税),环京唐山地区(唐山园区及盐业筹备组):每人每月4500元(含税)。
5)上述各分包均需供应商对临勤人员每人每天费用进行报价,临勤人员不做限价要求。
注:本项目仅进行单价限价,要求投标人进行单价报价(含税),保安(含安全员)人数以具体实际发生为准,支付上限不超过预算金额。供应商报价超过单价限价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6)本项目各分包均需供应商委派1名项目负责人,合同履约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对中标人(乙方)罚款10000.00元。
7)本项目兼投不兼中。如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包)的综合得分都排名第一,触发兼投不兼中条款,评标委员会将选择预算金额较多的标段(包)推荐该中标候选人,投标人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后续标段(包)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8)项目编号:
石家庄农场分包:CECOM-2025-BD03-0824/01
太原农场分包:CECOM-2025-BD03-0824/02
天津园区分包:CECOM-2025-BD03-0824/03
环京分包:CECOM-2025-BD03-0824/04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港澳台)注册,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非外资实体(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提供资质证书扫描件)。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
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附注)或提供近半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事业单位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可由上级管理部门批复的决算或内部会计报表代替,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需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5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纳税完税证明;如根据国家规定无需纳税,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声明函)
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两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提供承诺)
7)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5工作日内的查询截图,未提供截图的或查询截图错误的,查询结果以现场核查为准)
8)投标人未被列入融通集团、农发公司商业活动黑名单、暂不合作名单。(提供承诺)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转包。(提供承诺)
10)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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