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排污自行监测工作(第3次采购)项目公告
山西
-忻州市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排污自行监测工作(第3次采购)项目公告
(采购编号:JNC202-CG-250921836 、 SXZB-2507217911JNMF2179 /01 )
采购 项目所在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
一、采购条件
本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排污自行监测工作(第3次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NC202-CG-250921836 、 SXZB-2507217911JNMF2179 /01 ), 已由 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以 北辛窑煤业党发 [2025]21号 批准 ,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采购人为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通过“平台”全流程电子采购方式进行询比采购。
二、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本采购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包)。
标段(包)内容:办理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里所涉及的监测范围,并提供所涉及的相关技术服务。
2.2 服务周期/服务完成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3 服务地点:大同煤矿集团北辛窑煤业有限公司
2.4 服务要求或服务质量标准:满足采购人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须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2 供应商资质要求: 须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 范围包含本项目采购内容 ) ;
3.3 项目负责人要求: 须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3. 4 业绩要求:
供应商业绩要求:供应商 近年 具有 一 项 类似 项目 业绩;
近年 指: 2022年7月1 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类似项目业绩指: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业绩。
类似业绩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一个完整的类似业绩需同时具备:
①合同(合同协议书)要求: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至少包含: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内容及业绩要求的关键信息等内容。
②以上业绩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结算有效发票要求: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须清晰可查(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须提供同等于发票效应的其他票据)。
③以上发票须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如供应商为事业单位须提供对应票据的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询结果)。
3.5 供应商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不得存有严重失信记录;【须提供 响应 文件格式中 “信誉材料”要求 的证明材料 ;如查询不到以上信息,则 须 提供信誉承诺书】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询比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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