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MW煤电项目第五批辅助设备(制氧站-分子筛制氧设备及弥散供氧配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青海
(招标编号: CHDTDZ001/25-SB-013 )
一、 招标条件
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MW煤电项目第五批辅助设备(制氧站-分子筛制氧设备及弥散供氧配套设备)采购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格尔木)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
2.2 项目规模:本期建设2×660MW 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 。
2.3 招标项目 履约期限 :合同生效后,待买方通知后3个月内完成制氧主机、输氧管线(母管)等供氧前端的供货及安装工作,土建交安后(具体以买方通知为准)1个月内完成供氧终端的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
氧压机-第五批辅助设备(制氧站-分子筛制氧及弥散供氧配套设备)(CHDTDZ001/25-SB-01301) : 制氧及供氧系统的全部设备供货、安装及调试等所有工作(除机房建设外),包括制氧主机、制氧专用空压机、制氧专用排氮机、静音式全无油氧压机、冷却式干燥机、分子筛制氧设备总配电柜、分子筛制氧设备控制柜、全自动氧气供应系统、空气储罐、氧气分气缸、氧气缓冲罐、氧气储罐、制氧设备嵌入式控制软件、智能弥散终端、吸顶式终端以及供氧管路系统等;设备本体及配套附件等供货、直至运抵项目现场,完成设备安装、管道敷设、调试、试运行阶段技术指导、售后服务、质量保证等,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供货,提供技术资料、相关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 具体详见技术规范书。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氧压机-第五批辅助设备(制氧站-分子筛制氧及弥散供氧配套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须同时具有以下(1)和(2)资格:(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压力管道设计或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2)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9. 投标人 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具有至少2个供氧项目分子筛制氧机的供货和安装的投运业绩(不含改造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供货范围页或清单页、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业主单位盖章的投运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或与投标业绩合同对应的结算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已投运的材料。
10.招标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2.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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