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地产(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环市路419号项目原建筑拆除工程比质比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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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地产(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环市路419号项目原建筑拆除工程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地产(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环市路419号项目原建筑拆除工程比质比价(编号:gkbz2025092800008)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地产(广东)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融通地产(广东)有限责任公司环市路419号项目原建筑拆除工程 | 环市路419号项目原建筑拆除工程 | 1 | 项 |
项目计划工期为: 90日历日 。
建设地点位于: 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路419号 。
施工质量安全要求如下: 满足国家、地区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 。
其他: 无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运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
3.2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纳税和社保缴纳记录;
3.4 供应商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5 供应商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6 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期前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近两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未被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中国融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未被纳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假冒中央企业名单】;未被军队采购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军队采购预警名单、军队采购暂停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投标单位提供指定网站中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以评审现场查询为准。
3.7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应答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应答;
3.8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响应。如联合体响应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8.1联合体各方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8.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参加资格审查。
3.9 供应商应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0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
①须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若供应商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若该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供应商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选资格。)
②具有累计五年以上同类工程(商住项目)拆除工作经验(供应商需提供个人简介及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业绩项目合同、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复印件、含2025年9月往前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3.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①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类),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规定及本项目《越秀区环市路419号项目原建筑物拆除方案》的要求,配置不少于2人。
②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同类工程(商住项目)拆除工作经验(供应商需提供个人简介及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且不限于业绩项目合同、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复印件、含2025年9月往前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3.12参与供应商未被列入融通集团供应商黑名单。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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