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电业大同有限公司晋控煤业电网电能采集与分析系统研发(第2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山西
-大同市
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电业大同有限公司晋控煤业电网电能采集与分析系统研发(第2次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项目编号: JNC302-ZB-250932170 、 SXMTZB2503F-1019(G)/C)
公示开始时间: 2025-10-14 18:00 公示结束时间:2025-10-17 18:00
本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电业大同有限公司晋控煤业电网电能采集与分析系统研发 (第2次招标)(招标项目编号:JNC302-ZB-250932170、SXMTZB2503F-1019(G)/C),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001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电业大同有限公司晋控煤业电网电能采集与分析系统研发(第2次招标)的中标候选人,现公示如下:
一、评标情况
001晋能控股煤业集团电业大同有限公司晋控煤业电网电能采集与分析系统研发(第2次招标):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 | 服务标准 /质量要求 | 服务周期 |
|---|---|---|---|---|
| 1 | 需解锁 | 1089000元 | 满足招标人要求,详见第五章技术、服务要求 | 合同签订后 240个自然日内完成开发并交付,其中150个自然日用于研发,90个自然日用于试运行。交付投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本系统的质保期为1年。 |
| 2 | 需解锁 | 1100000元 | 满足招标人要求(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要求) | 合同签订后 240个自然日内完成开发并交付,其中150 个自然日用于研发,90个自然日用于试运行。交付投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本系统的质保期为1年。 |
| 3 | 需解锁 | 1017800元 | 满足招标人要求,详见第五章技术、服务要求 | 合同签订后 120个自然日内完成开发并交付,其中30 个自然日用于研发,90个自然日用于试运行。交付投用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本系统的质保期为1年。 |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项目负责人姓名 | 相关证书名称及编号 |
|---|---|---|---|
| 1 | 需解锁 | 林中一 | 电力专业高级工程师 ZGB38026366 |
| 2 | 需解锁 | 刁鹏飞 | 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鲁 100821450040 |
| 3 | 需解锁 | 韩新 | 电力高级工程师 GW04200401210489 |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响应情况 |
|---|---|---|
| 1 | 需解锁 | 响应 |
| 2 | 需解锁 | 响应 |
| 3 | 需解锁 | 响应 |
二、否决情况
1.被否决投标人:杭州鼎希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百合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否决原因:招标文件要求: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2投标 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具有 1项类似项目业绩;
近年指: 2022年9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指合同签订日期在此期间);
类似业绩指:电力系统软件类开发业绩;
业绩证明需要提供的材料:一个完整的业绩需同时具备合同、与合同对应的任意 一张有效的结算发票【附发票及对应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
①如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日期、服务内容及业绩要求的关键信息等内容;
②与类似业绩对应的任意一张有效的结算发票【附发票及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发票扫描件或复印件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金额须清晰可查)。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杭州鼎希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项业绩,所附业绩的签订日期为 2022年7月1日,不在2022年9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指合同签订日期在此期间)的区间内,且未提供对应发票的“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查询结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证明材料不通过资格评审,否决其投标。
山西百合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 3项业绩,所附业绩均未提供对应的任意一张有效的结算发票,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证明材料不通过资格评审,否决其投标。
2.被否决投标人:山西百合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否决原因:招标文件要求: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3项目负责人要求:具备电力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并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6个月内任意一次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山西百合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电力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上述证明材料不通过资格评审中项目负责人要求,否决其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