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精粉竞价销售公告2025.10.20
五矿矿业(安徽)运销有限公司
莱芜分公司
铜精矿销售项目
询
价
文
件
五矿矿业(安徽)运销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日 期 : 2025 年 10 月 20 日
询价通知书
各铜精矿采购商:
鲁中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铜精矿库存已达到 400 吨左右,具备批次销售条件。
现就此次铜精矿销售询价事宜通知如下:
一、 标的物名称、数量及金额
| 标的物名称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品位(含量) |
|---|---|---|---|
| 铜精矿 | 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 约 400 吨(以实际合同量为准) | 铜:约 14% 金:约 3 克 / 吨 |
数量及品位(含量)以交易货物的实际计量、化验为准。 因鲁中矿业生产铜精矿品位波动较大,近几次出货铜品位都在 20% 左右,请投标人在投标时参考;或者欢迎投标人提前来鲁中矿业采样化验,再确定投标系数。
二、报价要求
1. 服务要求
报价人必须承诺保证能提供以下服务,如达不到服务要求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
( 1 )报价人车辆运力、车辆状况必须符合我方装车场地的要求。
( 2 )报价人必须做好产品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运输途中产品的安全。
( 3 )报价人应确保在法定节假日期间能正常提供运输服务。
2. 报价文件要求
各单位应按本文件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 1 ) 《 2025 年铜精矿折算系数报价单 》(见附件)。
( 2 ) 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加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授权书(如需要)。
( 3 ) 投标函(见附件)
( 4 ) 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材料。
3. 其他要求
( 1 )货物的计量、质量及付款方式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合同见附件)。
( 2 )中标人不得将业务进行转让或部分转让。
( 3 )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且投标系数应为最具有竞争力的、不得更改的一次性报价。
( 4 )投标人投标之前须提前缴纳 5 万元(伍万元整)招标保证金; (如投标人未中标,该保证金原数退还)。 中标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前须再缴纳 20 万元(贰拾万元整)保证金。保证金需缴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 ,账号: 201100101010110254801 , 收款人:五矿矿业(安徽)运销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此两项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我公司正式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后,自动转为铜精矿采购货款。
三、报价时限及方式:
网上投标竞价,报名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上午 11:00 ;报价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4:00-15:00 ;评标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 15:00 。
四、评标方式
1. 铜与金分别计价,两者相加即为货物价格。
评标时,铜单价、金单价分别以评标前一个工作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最近交割月铜期货日结算参考价 A 、上海黄金交易所日交易( Au99.95 )日交易加权平均价 B 为依据;假设产品的铜品位为 14% ,金含量为 3 克 / 吨,根据投标人投报的折算系数(铜 C% ,金 D%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价格(评标价格不作为合同实际履行价格):
铜精矿的销售评标价格 =A × 14% × C%+B × 3 × D % 。
按以上规则计算出的价格作为投标价格并从高到低排序,价高者中标。
2. 投标时铜折算系数 C% 必须大于等于 68% ,金折算系数 D% 必须大于等于 66% 。
3. 投标报价前二名分别为中标人和备选候选人。
五、合同签订
1. 中标人应在评标结束 7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缴足预付货款;缴足预付货款次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批次铜精矿的提货,否则,我公司有权处置中标人未提货的铜精矿。未及时签订合同及未及时缴足预付货款的中标人,将被列入公司招标管理黑名单,禁止以后参与公司此类项目的投标,并扣除保证金。造成其他损失的,将按法律规定追偿。
2. 如果第一中标人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该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并依序确定备选候选人作为拟中标人与其商谈,若商谈成功则报公司审批后与其签订销售合同,否则重新予以招标。
六、其他
1. 本次招标价格仅指本批次铜精矿。
2. 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五矿矿业(安徽)运销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附件 1 :招标项目报价表
附件 2 :工业品买卖合同
五矿矿业(安徽)运销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2025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 1 :
2025 年铜精矿折算系数报价单
投标单位:(盖单位公章)
| 投标单位 | 铜品位 | 折算系数( C% ) | 金含量 (克 / 干吨) | 折算系数 ( D% ) |
|---|---|---|---|---|
| 铜品位 =14% | 金 =3 |
注: 1 、 C 必须大于等于 68 , D 必须大于等于 66
2 、填写后不得涂改,否则均为废标。
附件 2 :
工业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济南市莱芜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出卖人:五矿矿业(安徽)运销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买受人: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铜精矿购销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二、 标的物名称、数量及金额
| 标的物名称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品位(含量) | 金额 |
|---|---|---|---|---|
| 铜精矿 | 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 约 400 吨(以实际结算量为准) | 铜:约 14% 金:约 3 克 / 吨 | 根据本合同约定据实结算 |
三、 标的物单价计算方式
按铜精矿中 Cu (铜)、 Au (金)含量分别计算单价,两者合计为铜精矿销售结算单价。
1 、铜价: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铜)最近交割月期货结算参考价 *Cu 品位 * 折算系数计价。
Cu 品位 14% 时的折算系数为 % ;如实际品位为 E% ,则 折算系数为( __+E-14 ) % 。
2 、金价:按上海黄金交易所( 99.95 金)加权平均价 *Au 含量( g/t ) * 折算系数计价。
Au 含量 3g/t 时的折算系数为 % ;如实际含量为 F 克 / 吨,则 折算系数为 [__+F-3]% 。
3 、其它:上述公式中, 铜结算单价按合同签订之日前后 30 个工作日(签订合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加合同签订之日前 15 个工作日)的铜期货算术平均价为基准(节假日顺延),金单价与铜单价同步计算。 如 Ag≥50g/t , 价格另议 。
上述单价均为含税 出厂现汇价,双方可按照 13% 的增值税率测算不含税单价,并作为铜精矿销售的结算单价。
三、取样及检验标准
由五矿矿业质量计量中心组织 相关部门联合取样、制样、分样、封样、测水分、寄样等,买受人可全程监督;取样以每车为单位,先由出卖人化验确认其水分后,再按一定的比例封存干样;待买受人提货完毕将所封存干样均匀混合、缩分后,形成化验样,化验样分三份,其中买卖双方各取一份,另一份由双方签字封样,寄到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化验铜精矿中所含铜、金、银的金属量,并以此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寄样及铜、金、银含量等指标的化验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四、计量方式
1、 货物计量:以五矿矿业质量计量中心出具的检斤数量为准,磅单由双方人员签字,各
留存一份。
2、 过磅地点:鲁中矿业有限公司地磅。
3 、干量结算:标的物水分以五矿矿业质量计量中心出具的化验为准,以每车过磅湿量减去所含水分后的干量作为最终结算数量。
五、付款方式
采取先款后货的交易方式。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至少预付货款 万元,否则视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买受人应通过现汇的方式将预付货款汇至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五矿矿业(安徽)运销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非转汇行)
账号: 201100101010110254801
六、 提货地点、方式、期限
1 、提货地点:鲁中矿业有限公司。
2 、提货方式:买受人组织适运车辆自提,费用及道路运输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货物运输应做到安全环保,如确需包装发运,包装品及其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自理。出卖人组织装车交货,并协助买受人办理车辆进出厂区等相关手续,装车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3 、提货时间:买受人自完成预付货款次日起,应在 7 工作 日内完成本批次交易铜精矿的提货。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买受人应提前 2 工作日与出卖人协商延长提货期,否则出卖人有权对标的货物进行处置;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进行赔偿。
4 、货物所有权于出卖人收到相应数量的全额含税货款并完成交货(以过磅出场时间为准)后转移至买受人;自出卖人完成交货时起,货物风险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七、结算方式
买卖双方根据批次货物的实际交易量和交易单价,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货款总金额,并由出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结算金额与预付货款有差异的,双方应在结算后多退少补。
八、违约责任
1 、买受人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超限等情形,应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2 、在交提货过程中,买受人应遵守出卖人及货物厂家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并对周围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买受人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应负责赔偿。
3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执行。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交提货并结算后终止。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一式陆份,出双方各执叁份。
2 、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 出 卖 人 | 买 受 人 |
|---|---|
| 出卖人(章):五矿矿业(安徽)运销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 住所: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长兴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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