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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白银车电一体两轮电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比选公告

甘肃

-

白银市

发布时间:2025-10-20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2025 年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白银车电一体两轮电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有意向的单位参加比选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2025 年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白银车电一体两轮电动车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BYTT2025531 )。

1.2 采购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

1.4 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由采购人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已落实。

1.5 项目预算金额: 84.6 万元(含税)。

1.6 标包划分:

■ 不划分

□划分

1.7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 1 家,成交份额: 100% 。

□ 家。

1.8 本项目最高限价:

□不设置最高限价

■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 235 元 / 辆 / 月(含税),响应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项目预算金额: 84.6 万元(含税)。

2.2 采购内容: 租赁 150 辆车电一体两轮电动车。

2.3 质量要求:符合本项目技术规范书要求。技术规范书没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同类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2.4 租赁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4 个月。

2.5 供货期:自采购人下单之日起 10 天之内货到指定地点。

2.6 服务地点:甘肃省白银市(具体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2.7 售后服务:租赁期内免费提供云控制管理平台和日常管理服务、云控制 APP 、车辆存放库房、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配备专人提供技术支撑服务,车辆上牌、维修、保养、道路救援、故障维修等。

2.8 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24 个月。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及违约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的继续履约。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3.2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参与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标段 / 标包或未划分标段 / 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响应。供应商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 / 标包或未划分标段 / 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 / 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 / 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 / 标包或未划分标段 / 标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3 供应商须能够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 供应商须承诺提供的车电一体两轮电动车换电电池接口型号与我公司现有型号( 60V30AH 、 48V30AH )相匹配。

3.5 供应商响应产品须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 3C 认证)。

3.6 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内(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同类项目业绩,累计金额不得低于 80 万元(含税)。

( 1 )同类项目定义:电动车销售或租赁服务类。

( 2 )证明材料:单项合同须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任意一张合同结算时的发票扫描件、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查验一致的截图;框架协议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关键页扫描件、订单或结算单、每笔订单或结算单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查验一致的截图。

( 3 )业绩时间:单项合同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框架协议以订单签订日期为准。合同一方未签署日期的,以另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准;双方均签署日期的,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合同各方均未签署日期或签署日期均无法识别的不予认可。

( 4 )业绩金额:单项合同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框架协议以提供的该框架协议对应订单或结算单据 ( 结算证明材料 ) 累计含税金额为准。

( 5 )若提供的同一份业绩中包含非同类项目业绩且金额无法明确区分的,供应商还须提供同类项目业绩金额经合同甲方认定的证明材料,该业绩金额认定以合同甲方书面证明的金额为准;金额无法区分且未提供经合同甲方认定证明材料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 6 )所有业绩必须为供应商自有业绩,即业绩证明材料的合同主体必须为供应商自身。合同主体为供应商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供应商为代理商但提供制造商业绩的,均不予认可。

3.7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3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 4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

( 5 )在最近三年内(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 6 )在最近五年内(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发布的生效判决为准,网址: wenshu.court.gov.cn );

( 7 )在最近五年内(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发布的生效判决为准,网址: wenshu.court.gov.cn );

( 8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 ,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 9 )被列入“中国铁塔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 10 )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列入同类产品(服务)“黑名单”且处于有效期之内、在全国或甘肃省范围内禁止参加同类项目采购活动的;

( 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的;

( 12 )有违法转包、分包情形的;

( 13 )有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情形的。

3.8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响应,代理商响应的须获得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或代理资格,若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响应,则制造商与代理商的响应将均被否决。

3.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3.10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4.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其响应将被否决。

5.比选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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