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司1015MW扎拉水电站继电保护及其附属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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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西藏公司1015MW扎拉水电站继电保护及其附属设备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 招标条件本项目招标人为西藏大唐扎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最终用户为西藏大唐扎拉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企业自筹 $20%$ ,银行贷款 $8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编号:CWEME- 2511XZ- W002
2.2建设地点:西藏玉曲河扎拉水电站现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左贡县碧土乡扎郎村、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察隅县察瓦龙乡珠拉村)
2.3建设规模:1015MW
2.3 建设规模:1015MW2.4 建设工期:扎拉水电站工程总工期54个月,发电工期48个月。扎拉水电站工程计划2023年7月开始首部枢纽工程和引水发电系统主体工程标施工;2023年12月河床截流,2026年1月开始机组安装,2026年12月底首台机组投产发电。
2.5设备名称:继电保护及其附属设备
2.6数量:详见第五章- 供货要求
2.7技术规格:_详见第五章- 供货要求
2.8招标范围:1)主厂房: $500\mathrm{kV}$ 线路保护柜、断路器保护柜;母线保护柜、开关站故障录波装置、行波测距装置、保护及故障录波信息管理子站、主变压器保护设备、主变压器非电量保护、发电机保护、机组及主变故障录波柜、微机五防系统。
2)生态电站: $35\mathrm{kV}$ 线路保护柜、母线差动保护柜、开关站故障录波装置、发电机保护柜、主变压器保护柜、微机五防系统。
3)包括设备的设计(含三维设计)、制造、型式试验、例行试验、包装、保管、运输、保险、交货;参加现场开箱检验;提供全套技术文件;培训买方
技术人员;指导设备的安装、调试、现场试验;参加试运行、验收;与扎拉工程智慧电站的衔接等所需的服务工作。
2.9 交货地点: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察隅县察瓦龙乡珠拉村扎拉水电站现场买方指定位置,车板交货。
2.10 交货期:2026年5月,最终交货时间根据现场实际进度调整
2.11 其他: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资质等级要求:无
3.2.2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国家强制性行业要求、资格条件等):投标产品取得国家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的型式试验报告。
3.2.3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近3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为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有1个及以上单机500MW及以上水电站继电保护系统的供货业绩,且该系统安全稳定运行1年以上。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供货业绩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证明材料须
至少包含:(1)合同首页、合同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相关内容页。(2)投运证明材料:用户证明/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其他能证明投运的材料,用户证明须有合同甲方或最终用户的盖章/签字”。运行时间自投运证明材料所注明的投运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若投运证明材料未注明投运时间,则以材料开具日期为准进行计算。)
3.2.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特别说明
3.3.1 具备与本次招标项目同品类的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准入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视为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2.1.2资格评审标准(如采用资格后审)已通过初步评审,但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的其他评审标准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要求;未具备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准入供应商资格的投标人,需满足本次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评标办法前附表之一”通过初步评审后,方可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3.3.2 参与本次投标且未在准入白名单内的投标人若通过本次招标初步评审,则自动补充到相应品类白名单内,有效期与(日期)公示的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准入供应商名单有效期保持一致。
3.3.3 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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