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银公司)大唐华银娄底百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生态治理林业示范项目招标公告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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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公司)大唐华银娄底百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生态治理林
业示范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华银公司)大唐华银娄底百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生态治理林业示范项目已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招标人为大唐华银娄底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大唐华银新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大唐华银涟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统一招标,项目为统招分签,后期与项目主体单位大唐华银涟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大唐华银娄底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大唐华银新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合同。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编号:CwEME- WH03- 202511- SG12
2.2项目名称:(华银公司)大唐华银娄底百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生态治理林业示范项目
2.3建设地点:湖南省冷水江市、新化县、涟源市境内。
2.4建设规模:/
2.5计划工期:预计开工时间2025年11月30日(开工时间以发包方开工令为准),项目施工期为4个月;管护期2年。(管护期从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2个日历年)
2.6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包括大唐华银娄底百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含冷水江区域、新化区域、涟源区域)光伏发电场区生态治理林业示范项目建设施工,包含不限于生态治理林业示范项目高标准营造乔灌草、乔灌结合的混交林等工作(含所有材料费、施工费及其他费用);2年期的管护包含不限于浇水、施肥、补撒、补植、修剪等工作。
在第一阶段种植工作完成后,由投标方自行负责组织完成项目阶段性自查验
收报告的编制(报告内容必须包括自查验收原则和依据、自查验收内容及方法、阶段性自查验收结果。附件中必须具有自查验收结果统计表、自查验收小班一览表以及对应的小班图),将自查验收报告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配合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根据县(市)级林业部门的验收意见,完成所有必要的整改工作。取得县(市)级林业部门盖章确认的通过验收的正式文件或评审意见。将上述县级验收通过文件报送至上级林业局。
第二、三合同年度(管护期),投标方按抚育管护技术要求完成年度管护任务。管护第二年完成年度管护任务后,需编制《年度管护自查验收报告》。将2个年度管护自查验收报告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配合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年度管护现场验收。根据县(市)级林业部门的验收意见,完成必要的整改。将上述县级年度管护验收通过文件报送至上级林业局。投标方承担上述所有验收过程中的相关所有费用。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验收标准并满足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
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内(2020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日)须具有以下业绩之一:
$1$ 须具有1项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综合性园林建设已峻工施工业绩
$2$ 须具有1项面积100亩及以上的市政绿化已峻工施工业绩
$3$ 须具有1项面积100亩及以上的林业种植已峻工施工业绩
$4$ 须具有1项集中式光伏生态恢复已峻工施工业绩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2.4 人员业绩要求:无。
3.2.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予认可)。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无效。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
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合同甲方或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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