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银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3号机组DCS及燃运控制系统升级改造招标公告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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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3号机组DCS及燃运控制系统升级改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华银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3号机组DCS及燃运控制系统升级改造已由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编号:CWEME- WH03- 202511- SG11
2.2项目名称:(华银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3号机组DCS及燃运控制系统升级改造
2.3建设地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
2.4建设规模:1800MW
2.5计划工期:2026年3月至2027年7月,对应施工工期要求如下:
2.5.13号机组DCS改造施工工期65天,计划时间2026年9月9日- 2026年11月12日,具体开工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5.2燃运控制系统改造要求在2026年3月- 2027年7月内,逐一分阶段实施,需做好安全措施,保证改造过程中具备上煤功能,现场施工工期控制在60天内,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5.3仿真系统改造计划2026年11月- 2026年12月,待3号机组DCS改造实施后开展,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6招标范围:大唐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3号机组DCS及燃运控制系统升级改造(包括3号单元机组DCS系统、二期公用DCS系统及全厂燃运程控系统)。承包方提供3号机组DCS及燃运控制系统升级改造项目所需要的全套设备、材料和技术服务,包括:改造涉及的所有软、硬件和材料的设计、供货;旧设备
拆除和新设备安装、逻辑组态编制和画面设计、调试、涉网试验和培训等,以及配合调试单位完成系统调试。另外还包含一套600MW超临界DCS仿真系统,承包方提供新仿真系统设计、设备和材料供货、安装施工、接线调试、试运行和培训、最终交付。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并出具相应证明。
3.1.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企业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2020年10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至少具有2项国内6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主机自主可控
DCS应用业绩且投产运行1年及以上。
3.2.3人员资质要求:无。
3.2.4人员业绩要求:无。
3.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6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合同主要内容页)、投产运行证明(须由最终用户或合同甲方盖章,运行时间自投运证明材料所注明的投运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止,若投运证明材料未注明投运时间,则以材料开具日期为准进行计算)。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能够反映上述业绩要求的合同主要内容页),若合同中无项目经理姓名,须提供对应的成果文件或用户证明等有盖章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3注意事项:
3.3.1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3.3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用户证明须由合同甲方或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3.3.8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
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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