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相关项目重庆华电綦江赶水3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EPC总承包-招标公告
重庆
正在报名中
(招标编号: CHDTDZ029/22-ZB-012 )
一、 招标条件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相关项目 重庆华电綦江赶水3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EPC总承包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重庆新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 重庆市綦江 赶水镇 区域范围内
2.2 项目规模: 30MW光伏 项目(直流侧装机容量为 43 . 1224 MWp)
2.3 招标项目 履约期限 : 主体工期 6 个月,合同签订后1周内进场施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主体开工( 光伏阵列基础或桩基开始施工 );主体开工后 6 个月内全部光伏发电单元投产发电 (若因送出工程影响投产的,工期顺延)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
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工程EPC总承包(CHDTDZ029/22-ZB-01201): 重庆华电綦江赶水3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范围内所有设备材料的采购、运输、接卸及仓储保管(不包括甲供设备光伏组件、箱变、逆变器的采购和运输);光伏场区及配套设施等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含危岩治理);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管理、设备监造(不包括甲供设备)、并网手续办理、并网二次咨询、专项验收等技术服务(不包括开工手续办理、环水保监理监测及验收),以及项目试验(含涉网试验)、调试、验收、试运行、消缺、达标投产、售后、工程质保等一揽子工作。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工程EPC总承包】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但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项目除外);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具有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1)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及以上或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综合资质甲级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投标人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同时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9.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完工时间为准)应具有至少2项单体项目30MW及以上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完工业绩。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有效的完工证明性材料扫描件:投运证明,或移交生产交接书,或安全稳定性运行证明,或质量验收报告,或其他能证明已完工的材料。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上述提及的各种证照和资质业绩证明材料(清晰的复印件、扫描件)须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在开标时递交,若递交的材料不满足上述要求将视为存在重大偏差。关于是否存在消极事由的证明,优先提供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此证明材料的,可自行出具相关承诺自证声明,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如经评标发现存在相关消极事由,将视为不满足招标资格条件要求和弄虚作假而被否决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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