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材料化学环保法规符合性测试
湖北
-武汉市
正在报名中
车辆材料化学环保法规符合性测试(项目名称)车辆材料化学环保法规符合性测试(包件名称) 询比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 DF25D-XB-FW-00502
车辆材料化学环保法规符合性测试 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第 1 次采购。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 车辆材料化学环保法规符合性测试
1.2 采购人: 武汉达安科技有限公司
1.3 采购代理机构 :
1.4 釆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5 采购项目概况: 车辆材料化学环保法规符合性测试,对驱动电机控制器、电池包总成等全车零部件拆解至均质单元并按法规要求进行化学环保法规符合性评估及测试,要求满足国内使用及欧盟出口技术要求。
1.6 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 √ 一家
□ / 家,成交份额: /
1.7 其它(如有): /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根据整车 BOM 及 CAMDS 数据进行化学环保法规材料符合性风险评估,输出零部件风险评估清单,针对低风险零部件输出评估报告。针对中、高风险零部件按国内及欧盟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测试,输出相关测试报告。
*2.2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生效后 1 年。
2.3 服务地点: 武汉达安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2.4 服务标准: 具体详见技术要求。
*2.5 付款方式: 服务费用由甲方(武汉达安科技有限公司)与乙方(中选方)直接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 1 )合同期限内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试(检)验任务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确认当期结算金额,甲方财务收到乙方开具的当期试(检)验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60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供应商。
( 2 )发票:乙方向甲方开具 6% 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迟延开具或一直无法开具合同约定的合法有效发票,或发票金额低于结算金额,导致甲方迟延付款、付款不能或付款不全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需要调整税率的,经甲方同意后按税率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合同总金额。
( 3 )甲方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及承兑汇票,银行转账及承兑汇票比例为 3 : 7 。
2.6 其它(如有) : /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采购文件其他章节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需提供证明材料与第一章不一致处,以第一章“供应商资格要求”列明证明材料为准;涉及评审现场查询内容,如评审时因技术问题等其它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查询的,由采购人在评审结束且问题恢复后组织进行补充查询,查询结果存在异常的,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议)。
3.1.1 资质要求: ( 1 )供应商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采购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以评审时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查询结果为准;
( 2 )供应商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CMA )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证证书( CNAS ),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证书扫描件。
3.1.2 业绩要求: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近 3 年(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本项目开启当日,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 1 个与本项目类似的环保法规符合性测试业绩且合同金额 20 万元人民币(含税)及以上。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对应合同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或截图,并承诺提供的合同真实有效(如为开口合同,需同时承诺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不低于 3.1.2 业绩要求列示的合同金额),承诺格式不限(集中列示否决项响应情况表中明确响应的,视为有效承诺)。
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有需要,采购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等资料进行核查。供应商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有效信息,或补充后仍无法实现有效验真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承诺,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1.3 人员要求: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承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团队成员(本项目指:项目负责人)为其正式员工,非第三方或者退休返聘人员,承诺格式不限(集中列示否决项响应情况表中明确响应的,视为有效承诺)。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有需要,采购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对项目团队成员(与前述对应)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等资料进行核查。供应商拒不提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有效信息,或补充后仍无法实现有效验真的,将视为提供虚假承诺,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3.1.4 财务要求: 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近 3 年即 2022 年 -2024 年不得连续亏损(至少 1 年盈利)。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上述 3 年中最近 1 年盈利的财务报表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并承诺提供的财务报表真实有效,承诺格式不限(集中列示否决项响应情况表中明确响应的,视为有效承诺)。
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晚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采用联合体方式报价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要求。
3.1.5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 3 )与本包件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 4 )与本包件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5 )为本包件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 6 )为本包件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等关联关系;
( 7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报价资格;
( 8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9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10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11 )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 12 )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 13 )被《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 14 )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发布的 “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 的;
( 15 )被列入《军队采购网》( )发布的 “ 军队采购失信名单 ” 和 “ 军队采购暂停名单 ” 的;
( 16 )处于被东风公司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限内,或者与被东风公司列入黑名单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
( 17 )被上级公布在《假冒国企名单》的;
( 18 )未按要求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信用承诺书》的;
( 19 )通过平台上传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包括涉密资质证书等视为密件管理的文件;
( 2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注:第( 12 ) - ( 17 ),以评审时现场查询结果为准,供应商无需提供资料。
3.1.6 其他要求: /
3.2 本次采购 不接受联合体 。
3.3 各供应商均可就本采购项目包件中的 1 (具体数量)个包件报价, 采购人按下列原则选择成交供应商:
□ √ 采购人依据评审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 其它原则: / 。
4.采购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11-13 23:59请注册并升级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看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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