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MW煤电项目第五批辅助设备(生产车辆设备)项目招标公告
青海
正在报名中
(招标编号: CHDTDZ001/25-QT-012 )
一、 招标条件
青海华电格尔木一期2×660MW煤电项目第五批辅助设备(生产车辆设备) 项目已批准,招标人为 华电(格尔木)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资金为 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二、 项目规模和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黄河路街道金星路50号。
2.2 项目规模:本期建设2×660MW超超临界间接空冷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
2.3 招标项目 履约期限 :合同生效后,自买方书面交货通知载明的落款日开始计算,全部设备3个月内到货。
2.4 招标范围
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具体为 :
交通车辆-第五批辅助设备(生产车辆设备)(CHDTDZ001/25-QT-01201) :
(1)推土机 设备型号:240型及以上型号,台数:2台 。
(2)装载机(轮式) 设备型号:50型,台数:1台 。
(3)洒水车 设备型号:15吨,台数:2台 。
(4)手扶式压路机 设备型号:06及以上型号,台数:1台 。
(5)振动压路机 设备型号:12吨及以上型号,台数:2台 。
(6)推土机 设备型号:160型及以上型号,台数:2台 。
(7)客货两用工具车 设备型号:2.5吨,台数:1台 。
(8)叉车 载重:3吨,台数:1台;载重:7吨,台数:1台。
(9)燃油清扫车(含水箱) 载重:8吨,台数:1台。
(10)电动驾驶式清扫车 载重:1吨,台数:1台。
(11)箱货车 载重:3吨,台数:1台。
(12)电动四轮货车 载重:1吨,台数:5台。
含设备供货、运输卸货及至现场的保险等 。
具体 招标范围和 要求 以招标文件 技术规范 为准 。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交通车辆-第五批辅助设备(生产车辆设备)】
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订立合同的权利 。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状态,资产未被重组、未被接管、未被冻结,营业执照未被吊销 。
3.投标人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处罚期内 。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5.投标人不得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
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得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navPage=4)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评标期间尚未解除的) 。
7.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4)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至少1项生产车辆设备(至少包含1台推土机和1台装载机)的供货业绩。
所有投标业绩均应提供以下有效的相关证明性材料:
(1)合同主要信息扫描件:合同封面(或合同首页)、合同范围页或清单页或主要技术要求(参数)页、签字盖章页等能证明业绩真实性的相关内容。
(2)在合同业绩支撑材料基础上,补充供货业绩支撑材料(如过程结算发票或业主单位盖章的到货验收单等支撑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9.招标人不接受2022年至2024年连续三年亏损的投标人;投标人注册成立不足三年的,不接受自成立以来一直亏损的投标人。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本标段投标经销商或制造商等投标人均需提供叉车设备的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此外,如是设备制造商投标的,还须提供推土机投标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如是设备授权经销商投标的,还须提供推土机投标产品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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