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内违法事故车辆停车场及清障拖拽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黑龙江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30601]QC[GK]2025005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区内违法事故车辆停车场及清障拖拽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2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因系统原因,采购人文字录入出现错误,现澄清如下
更正内容:
1 、投标保证金相关说明(本采购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以此处要求为准。)
1投标保证金数额: 52,800 元,本采购项目支持“电子保函”和“虚拟子账户”两种线上方式收取投标保证金 ( 如投标人以汇款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请使用“虚拟子账户”方式 ) ,同时允许投标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操作方法详见“ 2025 年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平台 - 供应商操作手册”或咨询客服 转 1 。 ( 试行 )
本项目执行庆财采【 2024 】 10 号文件规定。
2为保证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在开标前不泄露。如投标供应商采用非线上电子保函、虚拟账户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后,需自行上传保证金缴纳凭证,具体操作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保证金缴纳凭证上传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逾期未上传凭证,按投标无效处理。
3收取保证金应强化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在确定的保证金收取额度基础上,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的供应商,按应收额度的 50% 交纳投标保证金,按 80% 交纳履约保证金。以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最新一期“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4投标保证金退还说明:请中标 / 成交供应商、已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未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主动联系财务部门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中标 / 成交供应商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的,需提交履约保证金缴纳证明或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证明。已缴纳投标保证金但未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的,需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责任由供应商承担。财务联系电话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025年12月0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 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说明:
( 1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 “ 社保经办机构 ” 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六十条中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 2 )提供项目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 3 个月(不含投标(响应)当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
二、根据庆财采【 2024 】 17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在法定公示内容基础上将依据参与供应商自愿原则,在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开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特定资格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 监狱企业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业绩情况表、报价明细表、开标记录表。如同意请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位置不限,内容表明“同意”即可),不同意可不提供。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 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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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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