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洞室废水一体化设备OEM年度框架采购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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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生活污水、洞室废水一体化设备OEM年度框架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GGCST-HW-ZBFGS-HBZB-2025-014)
一、招标条件
依据中国、葛洲坝及招标人等企业制度,招标人就生活污水、洞室废水一体化设备OEM年度框架 所需的 一体化设备 进行企业自主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1)葛洲坝集团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环保装备分公司2026-2027年度生活污水、洞室废水一体化设备OEM年度框架采购。
2.2 招标范围
标包1: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类,处理规模30~400吨/天,处理工艺A2O+mbbr+沉淀+砂滤+消毒,进水标准COD≤300mg/L、氨氮≤35mg/L、ph6~9,出水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2020),以二者最高要求为准。
标包2:洞室废水处理设备类,处理规模2000~20000吨/天,处理工艺预处理+调节混合+磁混凝+斜管沉淀+磁分离工艺+污泥脱水,进水标准SS≥2000mg/L,出水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用水标准,其中浊度≤10NTU,pH=6~9,磁混凝回收效率≥95%。
2.3 交货时间:买方向卖方发出《采购订单》后 30 日内具备供货条件,卖方接供货通知后 3 日内送货到交货地点。
2.4 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位置
2.5 质保期:自签署 ?《联动调试验收单》之日起12/24个月。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法人资格
3.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在人员、货物供应、资金实力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3.1.2 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或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提供近1年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件及真伪查验结果)。
3.1.3 制造商:具有营业、制造、销售等行政许可和(或)设备的注册、强制性认证(若有),且所有资质文件均在有效期内。
3.1.4 制造商销售公司:提供与制造商的关联性文件,以及本条第3.1.3款制造商的要求。
3.1.5 代理商(经销商):具有营业、销售等营业范围,制造商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文件,且所有资质文件均在有效期内;同时,所代理产品的制造商须满足本条第3.1.3款制造商的要求。(不允许代理商投标)
3.1.6 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2 资质要求(同时满足以下三项)
标包1、2. 投标人/制造商需具有效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市政工程总承包 三 级及以上资质;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3 业绩要求
标包1:2018年1月起至今,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 ?相似 的“生活污水一体化设备,处理规模≥300方/天”的供货业绩 3 份,且该业绩设备通过试运行验收或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满 1 年(以通过验收之日起算)。业绩证明包括:合同,发票或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
标包2:2018年1月起至今,投标人或制造商具有 ?相似 的“ 洞室废水或矿井或其他类似领域一体化设备,处理规模≥4800方/天,核心工艺为磁混凝或者高效沉淀”的供货业绩 2 份,且该业绩设备通过试运行验收或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或工程竣工验收满 1 年(以通过验收之日起算)。业绩证明包括:合同,发票或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
注:业绩支撑资料,以第七章第六节第(五)(七)条中的提示为准。
3.4 信誉要求
3.4.1 自2022年1月1日起,投标人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平台等网站上,没有:
(1)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或被税务机关列入欠税公告。
(2)围标串标、骗取中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政处罚记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和严重违约记录。
(3)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5)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6)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事故。
(7)其他违法行为: / 。
3.4.2 未被列入中国或葛洲坝供应商黑名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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