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无人机智能管控平台服务项目比质比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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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无人机智能管控平台服务项目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特种物流有限公司2026-2027年度无人机智能管控平台服务项目(编号:gkbz2025121800038)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中国融通安防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 无人机智能管控平台服务项目 | 无人机智能管控平台服务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合同签订期限为2年,以投标单价签订服务协议,单次服务时长以月(30天)为单位,每次服务不少于1个月,不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服务天数结算金额(单日费用以投标报价除以30天计算),具体服务起止时间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
服务地点位于: 具体地点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评审文件规定。详见采购内容及要求 。
其他: (1)采购内容:供应商应当于合同签订并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提供无人机智能管控平台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参加后续任务并进行相关服务保障)。服务期内,使用智能管控平台对指定的各型异构无人机及其他设备进行统一集中管控,实现需求实时响应、资源动态掌握、方案智能生成、运行安全可控、效能科学评估。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向成交人承诺业务量或业务金额,最终结算以实际业务发生为准。
(2)成交人数量:本项目划分1个标包,成交人数量1名。
(3)本项目设最高限价:最高限价153,000.00元/月,超过最高限价的响应将被否决。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并合法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供应商无外资(含港、澳、台地区)持股,不存在外资协议控制的情形;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均为非外籍人士,不得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含港澳台);
(3)财务要求: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近三年内有任意一年纳税信用评级为 C 级或 D 级的,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2022年度-2024年度电子税务局官网下载的盖有所属税务机关电子章的《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公司成立不满3年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非企业法人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重大诉讼案件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无重大(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可提供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
(5)重大违法记录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
(6)信誉要求: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被军队采购列入失信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法分包、转包及挂靠行为。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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