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江阴港区岸桥智能理货系统服务采购项目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
福建
-福州市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FJBFZB(Z)2022-07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福州江阴港区岸桥智能理货系统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11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 福州江阴港区岸桥智能理货系统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 FJBFZB(Z)202 2 -0 76 )有关事项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1 、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十条第 28.1 款写到:“投标人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 表及商务偏离表,若无详细技术规格偏离表或商务偏离表则视为非应答性 投标,该投标人将不推选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认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要求,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应将该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规定,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3 家会导致项目流标。如果明确认定某投标人不 能推选为中标候选人,却不将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只能认为招标方 放任不合格的投标人在该招标项目中凑数,存在明显的放任投标人围标串 标嫌疑。
答: 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五条19.5款写到 在评标期间,若出现符合本须知规定的所有投标条件的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的,由评委会根据是否具有竞争性表决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或只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
根据项目的情况企业招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由评委会根据是否具有竞争性表决决定否决所有投标或只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故不存在凑数,围标串标的情况。
2 、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2.1 款中写到:“带“★” 号的为重要技术指标,按实质性响应得 10 分,负偏离任意一项,得 0 分”, 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条“技术和服务要求”写到:“以“★”标示的内容 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以上两部分的内容描述相矛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解释中规定,“未能对招 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否决投标”。
答: 按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
3、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1.2 款中写到:“范围覆盖 与物流行业(含港口)人工智能平台(包括无人驾驶)的开发与运维相关 的信息安全管理活动,得 2 分”,“认证范围:智能港口系统、无人驾驶 车辆平台的开发、销售的知识产权管理,得 2 分”。
本项目招标未涉及到无人驾驶的建设内容,招标文件却要求范围覆盖包括 无人驾驶,用项目无关的内容作为评分标准,存在严重的排他嫌疑,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答:加分项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4、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2.1.3 款中写到:“研究生及 以上员工数量在 1-35 人(含) 得 1 分;研究生及以上员工数量 36-50 人 (含) 得 2 分;研究生及以上员工数量在 51-75 人(含) 得 3 分;研究生 及以上员工数量在 75 人以上得 6 分;”
该条款以在职高学历员工数量作为评分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待遇,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公平、公正”原 则。
答: 加分项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5 、 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册第四条“评表索引表” 2 . 1 . 4 款中写到:“含“基于 图像的文本识别”或“集装箱船舶的装卸货方法”字眼的,每一个得 2.5 分,”
该条款存在明显指向性。
答: 加分项不存在指向性意图。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作修改。
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关部分也做相同修改。
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为准。 不同时间上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招 标 人:福州迅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八方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11月22日
更正日期:2022年11月2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州迅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江滨中大道356号福建港口集团物流信息大厦5-6层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省八方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70号盛裕大厦7层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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