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融媒体中心融媒体摄录存储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
甘肃
-定西市
通渭县融媒体中心融媒体摄录存储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GSDW-2022-5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通渭县融媒体中心融媒体摄录存储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2022-09-23 17:59:47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中“在价格评分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11】181 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按 6%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财库【2011】181 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根据政府采购 87 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现更正为“在全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总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等于基准价得30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最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1.对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22】19 号文件的规定,对其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投标报价按10%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 2.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 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 价。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和环保标志产品,其投标报价按10%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需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产品价格不予扣除。 4.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标价。”
更正日期: 2022-10-18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通渭县融媒体中心
地 址: 通渭县平襄镇北街22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福台景苑9#104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陈军娃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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