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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劳务派遣公司中标公告

辽宁

-

沈阳市

发布时间:2022-12-05中标公告
业主单位
沈阳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两邻建设指导中心)

一、项目编号:LNJC20221108001 (招标文件编号:LNJC20221108001)

二、项目名称:采购劳务派遣公司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需解锁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0号(2401-2408)

中标(成交)金额:0.0036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供应商名称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
1需解锁采购劳务派遣公司1.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保证其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2.劳务派遣公司应严格按《工会法》执行,提取项60%,用于被派遣劳动者福利等。
3.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办理及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
4.负责与被派遣劳动者相关劳动争议问题的咨询、处理及解决等。
5.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中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其他费用亦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未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被派遣劳动者所有损失费用。
6.协议期内,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被派遣劳动者业务技能或身体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或劳动纪律,符合按照用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
(3)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
7.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处理:
(1)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公司需给予购买商业保险保障。
(2)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公司需给予购买商业保险保障。
(3)以上无法缴纳工伤保险需要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被派遣劳动者,商业保险赔付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8.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承担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提供银行支付工资的回执单
10.若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单位体制改革,对履行内容有变动或终止履行,中标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和服从采购单位的决定。采购人不承担因单位体制改革造成项目变动的一切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完成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并保证其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2.劳务派遣公司应严格按《工会法》执行,提取项60%,用于被派遣劳动者福利等。
3.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办理及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
4.负责与被派遣劳动者相关劳动争议问题的咨询、处理及解决等。
5.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待遇中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的其他费用亦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未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被派遣劳动者所有损失费用。
6.协议期内,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1)被派遣劳动者业务技能或身体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或劳动纪律,符合按照用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
(3)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
7.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处理:
(1)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公司需给予购买商业保险保障。
(2)在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公司需给予购买商业保险保障。
(3)以上无法缴纳工伤保险需要购买商业保险保障的被派遣劳动者,商业保险赔付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8.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承担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9.劳务派遣公司每月提供银行支付工资的回执单
10.若中标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单位体制改革,对履行内容有变动或终止履行,中标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和服从采购单位的决定。采购人不承担因单位体制改革造成项目变动的一切法律责任;达到采购人服务要求。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壹年。
履约地点: 沈阳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 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 政采(2017)603 号】规定执行;达到采购人服务标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金丽、杜旭红、马岩松、贾世琪、纪尚廷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本项目代理费为人民币5000.00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5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需解锁:中标价格为:36.00 (元/人/月)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沈阳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甲

联系方式:需解锁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需解锁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12号华鹏商务大厦809

联系方式:需解锁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欢

电 话:  需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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