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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中德园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招标公告

辽宁

-

沈阳市

发布时间:2022-09-02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营商环境建设部(审批服务部)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经开区、中德园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招标公告有效期:2022-08-20 至 2022-08-26
撰写单位: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开区、中德园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经开区、中德园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9月1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132-00125
项目名称:经开区、中德园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最高限价(%):90
采购需求: 查看

经开区(中德园规划区域外)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方案及报告书评审;

一、项目基本概况

1 、服务范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等。

2 、服务要求:供应商应为项目立项提供科学决策方法,以进一步提高采购人的基建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服务过程为采购人提供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 等服务,并出具评估报告。

3 、服务标准: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 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4 、履约期限: 2 年。

5 、履约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6 、付款方式:每季度按照已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技术要求

1 、评估咨询内容

在服务合同期内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主要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2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3 实施方案评审

采购人不保证供应商实际能发生的工作量,采购人将视项目的数量及对中标单位的相关考核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评估咨询委托任务。

2 、回避事项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9 号)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若供应商曾就委托项目向采购人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评估咨询服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估公正、公平的情形,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咨询委托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再接受除采购人外的其他委托人对同一项目服务委托,即不能就同一项目既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发包、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

3 、咨询服务要求

1 )供应商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前期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要求,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 )供应商需在接到委托通知后 24 小时内上门办理承接委托事宜,或 3 个小时内安排承办人员以电话或网络方式承接委托事宜。

3 )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报告进行评审,资料齐全且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成编制报告后,评审单位在 7 日历天内完成评审工作。

4 )所有因评估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均由供应商自理。

5 )承担某一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供应商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 )供应商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7 )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费用。

8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项目。

9 )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将受委托项目转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承担,否则,将视为供应商根本违约,采购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鉴定费、取证费、公证费等)。

10 )供应商应确保项目评审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1 )供应商在采购人需要时解释说明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2 )供应商需确保经审查的服务成果无任何错漏,且通过相关审查。

★三、商务要求

1 、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要求

1 )采购人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等方式,对供应商完成的咨询评估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2 )供应商提供的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给予供应商警告,并可依据情节轻重相应扣减或不支付委托费用:

1 )无故延期提交;

2 )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

3 )未经认真把关即递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导致不断修改,加重委托方工作负担或致使委托方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4 )未按照有关部门意见修改评估报告;

5 )其他违反采购人规定的行为。

3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口头警告的,必须由供应商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警告意见;不作实质回应或拒绝接受口头警告的,委托方转为书面警告。

4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书面警告 1 次,暂停其委托 3 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 2 次,暂停其委托 6 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 3 次,暂停其委托 1 年;累计受书面警告 4 次,终止其服务期内的委托。

5 )由于供应商工作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导致采购人审批过程或审批结果出现错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部分咨询评估费用。

6 )供应商在完成委托事项后,需提交正式版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一式两份,供采购人存档。

7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权利,并可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送有关部门处理:

1 )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3 )违反回避或保密规定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收费标准及报价要求

供应商依据《附件一:咨询费用计算标准》进行折扣报价,结算时,以咨询费用计算标准 * 投标人所填报的报价折扣进行结算。

附件一:咨询费用计算标准

估算投资额

(亿元)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万元)

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

(万元)

评审实施方案

(万元)

0.1 亿(含)元以下

1.6

1.6

1.6

0.1 亿 -0.3 亿(含)元

2

2

2

0.3 亿 -1 亿(含)元

2.3

2.3

2.3

1 亿 -5 亿(含)元

3.2

3.2

3.2

5 亿 -10 亿(含)元

3.3

3.3

3.3

10 亿 -50 亿(含)元

4.5

4.5

4.5

50 亿元以上

4.8

4.8

4.8

合同履行期限:2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最高限价(%):90
采购需求: 查看

中德园规划区域内政府投资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 PPP 专项的方案及报告书评审;

一、项目基本概况

1 、服务范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等。

2 、服务要求:供应商应为项目立项提供科学决策方法,以进一步提高采购人的基建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服务过程为采购人提供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 等服务,并出具评估报告。

3 、服务标准: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 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4 、履约期限: 2 年。

5 、履约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6 、付款方式:每季度按照已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技术要求

1 、评估咨询内容

在服务合同期内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主要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2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3 实施方案评审

采购人不保证供应商实际能发生的工作量,采购人将视项目的数量及对中标单位的相关考核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评估咨询委托任务。

2 、回避事项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9 号)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若供应商曾就委托项目向采购人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评估咨询服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估公正、公平的情形,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咨询委托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再接受除采购人外的其他委托人对同一项目服务委托,即不能就同一项目既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发包、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

3 、咨询服务要求

1 )供应商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前期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要求,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 )供应商需在接到委托通知后 24 小时内上门办理承接委托事宜,或 3 个小时内安排承办人员以电话或网络方式承接委托事宜。

3 )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报告进行评审,资料齐全且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成编制报告后,评审单位在 7 日历天内完成评审工作。

4 )所有因评估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均由供应商自理。

5 )承担某一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供应商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 )供应商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7 )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费用。

8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项目。

9 )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将受委托项目转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承担,否则,将视为供应商根本违约,采购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鉴定费、取证费、公证费等)。

10 )供应商应确保项目评审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1 )供应商在采购人需要时解释说明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2 )供应商需确保经审查的服务成果无任何错漏,且通过相关审查。

★三、商务要求

1 、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要求

1 )采购人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等方式,对供应商完成的咨询评估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2 )供应商提供的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给予供应商警告,并可依据情节轻重相应扣减或不支付委托费用:

1 )无故延期提交;

2 )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

3 )未经认真把关即递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导致不断修改,加重委托方工作负担或致使委托方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4 )未按照有关部门意见修改评估报告;

5 )其他违反采购人规定的行为。

3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口头警告的,必须由供应商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警告意见;不作实质回应或拒绝接受口头警告的,委托方转为书面警告。

4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书面警告 1 次,暂停其委托 3 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 2 次,暂停其委托 6 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 3 次,暂停其委托 1 年;累计受书面警告 4 次,终止其服务期内的委托。

5 )由于供应商工作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导致采购人审批过程或审批结果出现错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部分咨询评估费用。

6 )供应商在完成委托事项后,需提交正式版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一式两份,供采购人存档。

7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权利,并可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送有关部门处理:

1 )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3 )违反回避或保密规定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收费标准及报价要求

供应商依据《附件一:咨询费用计算标准》进行折扣报价,结算时,以咨询费用计算标准 * 投标人所填报的报价折扣进行结算。

附件一:咨询费用计算标准

估算投资额

(亿元)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万元)

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

(万元)

评审实施方案

(万元)

0.1 亿(含)元以下

1.6

1.6

1.6

0.1 亿 -0.3 亿(含)元

2

2

2

0.3 亿 -1 亿(含)元

2.3

2.3

2.3

1 亿 -5 亿(含)元

3.2

3.2

3.2

5 亿 -10 亿(含)元

3.3

3.3

3.3

10 亿 -50 亿(含)元

4.5

4.5

4.5

50 亿元以上

4.8

4.8

4.8

合同履行期限:2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3
预算金额(元):1,000,000.00
最高限价(%):90
采购需求: 查看

经开区、中德园政府投资建筑、农业、林业、电子、信息工程、公路及其它专业项目方案及报告书评审;

一、项目基本概况

1 、服务范围: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等。

2 、服务要求:供应商应为项目立项提供科学决策方法,以进一步提高采购人的基建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服务过程为采购人提供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实施方案评审 等服务,并出具评估报告。

3 、服务标准:供应商应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 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4 、履约期限: 2 年。

5 、履约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6 、付款方式:每季度按照已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技术要求

1 、评估咨询内容

在服务合同期内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主要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 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2 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

3 实施方案评审

采购人不保证供应商实际能发生的工作量,采购人将视项目的数量及对中标单位的相关考核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评估咨询委托任务。

2 、回避事项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7 年第 9 号)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若供应商曾就委托项目向采购人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评估咨询服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评估公正、公平的情形,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估咨询委托机构,并应主动提供回避事项的证明文件交由采购人。供应商不得再接受除采购人外的其他委托人对同一项目服务委托,即不能就同一项目既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又接受项目发包、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

3 、咨询服务要求

1 )供应商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前期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要求,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政府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咨询服务工作,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时按质按量提供评估报告,对报告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2 )供应商需在接到委托通知后 24 小时内上门办理承接委托事宜,或 3 个小时内安排承办人员以电话或网络方式承接委托事宜。

3 )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报告进行评审,资料齐全且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成编制报告后,评审单位在 7 日历天内完成评审工作。

4 )所有因评估工作产生的费用开支均由供应商自理。

5 )承担某一事项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上述关联关系,供应商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 )供应商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7 )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项目单位及其关联方的任何费用。

8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项目。

9 )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将受委托项目转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承担,否则,将视为供应商根本违约,采购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鉴定费、取证费、公证费等)。

10 )供应商应确保项目评审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11 )供应商在采购人需要时解释说明项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2 )供应商需确保经审查的服务成果无任何错漏,且通过相关审查。

★三、商务要求

1 、对供应商的履约管理要求

1 )采购人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等方式,对供应商完成的咨询评估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2 )供应商提供的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给予供应商警告,并可依据情节轻重相应扣减或不支付委托费用:

1 )无故延期提交;

2 )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

3 )未经认真把关即递交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导致不断修改,加重委托方工作负担或致使委托方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

4 )未按照有关部门意见修改评估报告;

5 )其他违反采购人规定的行为。

3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口头警告的,必须由供应商相关部门负责人回应警告意见;不作实质回应或拒绝接受口头警告的,委托方转为书面警告。

4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受采购人书面警告 1 次,暂停其委托 3 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 2 次,暂停其委托 6 个月;累计受书面警告 3 次,暂停其委托 1 年;累计受书面警告 4 次,终止其服务期内的委托。

5 )由于供应商工作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或出现差错,导致采购人审批过程或审批结果出现错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解除合同,并扣除相应部分咨询评估费用。

6 )供应商在完成委托事项后,需提交正式版的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一式两份,供采购人存档。

7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服务合同,保留停止支付或追回已支付服务费用的权利,并可将有关情况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送有关部门处理:

1 )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或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擅自将受托项目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3 )违反回避或保密规定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收费标准及报价要求

供应商依据《附件一:咨询费用计算标准》进行折扣报价,结算时,以咨询费用计算标准 * 投标人所填报的报价折扣进行结算。

附件一:咨询费用计算标准

估算投资额

(亿元)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万元)

评审初步设计及概算

(万元)

评审实施方案

(万元)

0.1 亿(含)元以下

1.6

1.6

1.6

0.1 亿 -0.3 亿(含)元

2

2

2

0.3 亿 -1 亿(含)元

2.3

2.3

2.3

1 亿 -5 亿(含)元

3.2

3.2

3.2

5 亿 -10 亿(含)元

3.3

3.3

3.3

10 亿 -50 亿(含)元

4.5

4.5

4.5

50 亿元以上

4.8

4.8

4.8

合同履行期限:2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人须为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2)包组001及包组002的投标人应至少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等备案咨询专业的评估咨询服务,包组003的投标人应至少具备建筑、农业、林业、电子、信息工程、公路等平台备案咨询专业的评估咨询服务。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8月20日 08时30分至2022年08月26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09月1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提交,在铁西区北一西路54号铁西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正门外(正门东侧10米)投标文件递交处递交备份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系统操作问题请咨询技术支持电话。
2、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电子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以U盘形式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投标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文件内容、格式一致,电子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为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递交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或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解密的均按照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未按照要求递交电子备份投标(响应)文件导致供应商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投标(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
3、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营商环境建设部(审批服务部)
地  址: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铁西区)
联系方式: 024-253754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2号沈阳科技大厦1508
联系方式: 15009881225
邮箱地址: gcmclnjk@163.com
开户行: 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
账户名称: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311091003767221634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葛东兴、李琳、单浩
电  话: 15009881225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附件:
附件: 经开区、中德园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v发售稿.docx
本公告的详情仅对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完整内容,请先 注册 登录,联系业务经理办理会员入网事宜。
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 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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