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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长沙县2022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

-

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2-12-26中标公示
业主单位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211170135-2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县2022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1701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长沙县2022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其他专业技术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89
合计金额小写: 972000
合计金额大写: 玖拾柒万贰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且整体采购预算价972000.00元(大写:玖拾柒万贰仟圆整),由两家中标单位共同完成, 乙方 报价为项目价格 的89 %,同时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进行结算。由本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完成本项目分配内容如下:

公司名称

黄花污水处理厂

湖南长株潭广联生猪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敢胜垸污水污水处理厂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污水处理厂

长沙县江背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星沙污水处理厂

湖南同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汽福田有限公司长沙汽车厂

长沙汇洋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463620.00元 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报价折扣率 89 %进行结算

本合同 单项 结算价 按照招标文件 项目经费预算依据 载明的各个项目单价乘以折扣率 计算,最终按照实际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类型、数量及单项结算 价确定最终结算价,但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463620元,若超过 该金额 ,则按照过463620元结算。 本合同 单项结算 金额为固定合同价格,不因市场因素或原材料价格波动而发生任何改变,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检测费、试剂费、辅助器具费用、劳务费、运输费、 车辆费,现场采样人员费,实验室分析费,加急费, 包装费、设备设施使用费、保险费、装卸费、搬运费、合理利润、税金(税率 %)以及行政规费等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所需支出的一切费用。除上述费用外,采购人无需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2-10 —— 2022-12-30

3.2 履行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监测工作应该在企业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生产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 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

3.3.2对于检测超标的企业,在企业整改之后按 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复测

3.3.3如因污染事故有应急监测能够提供每天24小时的应急监测响应服务,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能够到达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3.3.4监测过程应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相 关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质量,

3.3.5监测过程不得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不得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 假行为。

3.3.6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 要求开展监测活动并按时提交监测报告,保证监测结果的时效性。

3.3.7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 行管理。

3.3.8 检测应当符合采购需求约定的“技术要求”、“质量控制措施”。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

4.1.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按 本合同第2条约定据 实结算, 无项目阶段性款项; 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具检测报告并且经采购人外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合格 且双方办理结算 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项。

4.1.3监测收费包括:车辆费,现场采样人员费,实验室分析费,加急费,除以上几项 费用外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2 中标(成交)供应商指定 收款账户: 需解锁 (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81 000035 5878 0000 01 )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 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 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 或者验收 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4 采购人付款前,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提交相应等额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给采购人,如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及时提交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开票信息如下:

开票名称:

开票税号:

4.2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长沙雨花亭支行(长沙崇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7402610需解锁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质量要求

5.2.1监测试剂均使用优级纯,使用前进行空白实验。实验用水均使用去离子水,使用前进行 电导率测定。标准物质统一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空白值、标准曲线、精确度、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要求执行。监测方在进行样品分析时必须做样品总量 5%的平行样品,平行样 品至少做三次重复,其正负误差分析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监测方需对每批次样品中增加1份质控样品,质控样品测定值必须落在保证值范 围之内,否则本批次结果无效,质控样品测定值需出具在监测报告中。

5.2.2监测过程应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相 关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质量。

5.2.3监测过程不得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不得编造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 假行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污染源监测严格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IJ/192 -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 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T166-

2004)的要求开展

土壤监测及质量控制。

5.3.2废水比对监测严格按照《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 /T353-200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 /T 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U/T356-2007)相关要求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 报告。废气比对监测从1月1日起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02、 NO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 统技术规范》 (HJ75-2017)、 《固定污 染源烟气 (S0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开展监测,编制比对监测报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采购人 的权利及义务

6.1.1监测服务期间,对于 中标(成交供应商) 按合同规 定提交的成果资料, 采购人 应及时审批验收。

6.1.2 采购人 使用 中标(成交供应商) 提供的 产品及服务 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 中标(成交供应商) 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 采购人 造成损害的, 中标(成交供应商)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1.3 采购人 委托 中标(成交供应商) 开发的产品, 采购人 有知识产权,未经 采购人 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1.4 采购人 有权对 中标(成交供应商) 派出的机构与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严重失职的、有故意或恶意违 约行为的 人员有权要求 中标(成交供应商) 更换。

6.1.5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有保密 义务。

6.1.6 采购人 中标(成交供应商) 提供开展监测工作所需的文件及资料。

6.1.7 采购人 负责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协调以及提供现场采样必须得条件,保证 中标(成交供应商) 的工作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

6.2 中标(成交供应商) 的权利及义务

6.2.1 中标(成交供应商) 所出售的数据、报告等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6.2.2 中标(成交供应商) 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 采购人 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2.3验收合格后, 中标(成交供应商) 出具正规发票给 采购人 ,凭 采购人 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2.4在执行各项检测项目后,在采样结束后10个 工作日内出具印有 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具体内容见 采购人 招标文件提供的《服务招标要求》

6.2.5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保密的内容,有保密义务

6.2.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中标(成交)供应商不配合采购人的工作任务安排或者被国家级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抽查吊销或注销检测资质的,其工作量由另外一家中标单位完成,且采购人有权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任何费用。

6.2.7本合同所产出的全部成果、资料等知识产权归属于采购人,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许可他人使用等。且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其提供的服务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该约定,因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

6.2.8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及技术能力,自愿提交工商登记资料及资质证明文件交采购人存档备查。

6.2.9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承接。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禁止使用采购人名义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

6.2.10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造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第三方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等均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 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采购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合同服务款项。如因采购人原因逾期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按照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除以365天的日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

7.2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要求及合同约定按时出具检测报告或完成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1%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原路退回,且采购人还有权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3 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合同其他义务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或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整改,并按【1000 】元/次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或逾期完成合同义务达【 3 】次以上或服务不达标达【 3 】次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原路退回,且采购人还有权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4 中标(成交供应商) 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中标(成交供应商) 应赔偿其经济损失。另外 采购人 有权追究 中标(成交供应商) 的责任,同时扣除合同总 额的5%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5 中标(成交供应商) 监测人员责任心不强、监测工作不到位,出具错误的监测数据或错误的鉴定结论,对 采购人 造成不良影响的, 采购人 有权视情节轻重要

中标(成交供应商) 交纳500至5000元的违约金,并责成 中标(成交供应商) 消除不良影响

7.6 中标(成交)供应商除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采购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7. 7 本项不得挂靠和转包,否侧 采购人 有权解除合同, 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原路退回,且采购人还有权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总价款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 8 中标(成交供应商) 应为 采购人 保守本项目相关的技术、商业等秘密,本项目环境检测相关的资料,未经双方许可,均不得泄密给与本项目环境检测无关 的人员。

7. 9 本合同期满,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合同终止,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除外。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整个监测过程接受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的监督与指导,接受该局的质控 措施,服从该局的工作安排,并对该局负责。

11.2自项目签订合同起至20 22 年12月31号 根据长沙县环境监测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1 次或1次以上(超标现象)环境监测。

11.3 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法律文件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联系方式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非通知方原因导致的拒收、拒签、退件、第三方代收均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11. 4 合同签订地:湖南省长沙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长沙县星沙街道板仓路164号地址:岳麓西大道2450号节能环保产业园
法定代理人:杨喜平法定代理人:夏抗
委托代理人:田湘林委托代理人: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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