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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采购项目采购公告

辽宁

-

大连市

发布时间:2023-01-10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LNKY20221208

项目名称:大连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10 万元

最高限价: 10 万元

采购需求:聘请法律顾问,为大连市交通运输局提供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咨询意见书、法律建议书、日常法律咨询等服务,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合同签订、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作用,具体内容以采购文件第三章服务需求的相应规定为准。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价格变化幅度小且在合同服务期限满一年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中标人续签合同,合同应当一年一签,最多可以续签两次合同)。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 )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 2 )截止项目评审前,经“信用中国”网站( )、“信用中国(辽宁)”网站( )、“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 credit.dl.cn )、“中国”网站( )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3 年 1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 月 18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 ,下午 13:30 至 16: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辽宁凯越咨询有限公司

方式:电子邮件

申请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需提供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响应主体时适用);(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 )授权委托书;(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本人领取采购文件时提供,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 5 )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自然人本人领取采购文件的无需提供);( 6 )采购文件领取登记表(),以上报名材料扫描件一套(须加盖彩色公章)发送至 LNKY\ 并致电告知( )。

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3 年 1 月 30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凯越咨询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141 号)

五、开启

时间: 2023 年 1 月 30 日 13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凯越咨询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141 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响应文件提交时间: 2023 年 1 月 30 日 13:00 至 13:30 时(北京时间)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01 号

联系方式: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辽宁凯越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 141 号

联系方式: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景越、

电 话: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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