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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辽宁

-

鞍山市

发布时间:2023-02-23
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2022年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有效期:2022-11-22 至 2022-11-28
撰写单位:撰写人:高洁
(2022年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2年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2月07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210300-03864
项目名称:2022年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670,000.00
最高限价(元):670,000
采购需求: 查看

(一)监测目标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我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为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1 、监测范围

全市 7 个县(区)覆盖率达到 100% ;鞍山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数量共 160 家。

2 、监测对象

平均每个县区监测数量不少于 20 家用人单位,市级单位在掌握辖区重点监测行业的用人单位数量及地区分布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统筹各县区级行政区的重点行业监测用人单位数量。

应优先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开展监测。 2021 年监测结果存在超标情况的用人单位应全部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应对辖区内全部采矿业用人单位 ( 2021 年监测的与未监测的采矿企业 ) 开展监测。如果辖区内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数量无法满足监测任务要求时,应优先选择存在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铅、噪声等重点危害因素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加油站除外)进行监测。若非重点行业存在重点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仍不能满足监测数量要求时,可以选取甲苯、二甲苯、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等 3 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监测。

监测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 4 种规模类型,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数的 70% 。如小、微型用人单位已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展了全面监测,用人单位可不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年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在选择监测用人单位时,除重点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 2021 年度已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不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1 、监测内容

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

2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2 、监测方法

1 )、调查表抽查

由监测人员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进行,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检测。 2021 年监测超标的工作场所和岗位必须进行抽样检测。连续 2 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a) 每个用人单位粉尘和 / 或化学毒物监测岗位不少于 4 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 1 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或工作地点少于 4 个时,全部进行监测。

(b) 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 2 种以上粉尘和 / 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 4 岗位进行监测 , 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 1 个工作地点进行监测。

(c) 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监测时优先选择重点岗位,如不满足数量要求可增加存在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岗位。

(d)3 年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监测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e) 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 GBZ2.1 中有呼吸性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f) 粉尘短时间浓度( C PE ) 釆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釆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 C TWA ) 应釆用个体釆样方式检测,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g) 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 C STE C ME C PE ) 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釆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具有个体采样设备的监测机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 C TWA ) 应采用个体釆样方式,如无法进行个体采样的,依据定点短时间或长时间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进行计算。

(h) 使用有机溶剂的用人单位,在成分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开展定性分析,明确主要成分,然后按照定性分析结果进行检测。

(i) 每个用人单位接触噪声岗位监测不少于 4 个,如果小于 4 个的,则全部进行监测。针对大中型企业,对监测岗位内的不少于 20 个噪声工作场所(原则上选择 80dB(A) 以上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每个监测点检测 1 次。岗位噪声等效声级优先采用个体检测方式检测,若无条件采取个体检测,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 8 小时等效 A 声级或 40 小时等效 A 声级( LEX,8h/L EX,w )。

(j) 粉尘应按照 GBZ/T 192 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 GBZ/T 160 GBZ/T 300 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 GBZ/T 189.8 方法进行检测。

(四)、项目组织与运行

1 、技术保障

监测机构应满足下列条件:

1 )、监测项目实施单位为公立机构的,应通过 CMA 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CNAS ),并涵盖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尘、苯、甲苯、二甲苯、铅、锰、噪声等危害因素 , 未覆盖全部监测项目的,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可委托其他取得 CMA CNAS 的公立机构给予支持。实施单位为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应取得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并涵盖监测所需业务范围。

2 )、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运行良好;具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妥善保管监测档案;

3 )、过去 3 年未接受过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4 )、主动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2 、数据报送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平台进行网络报告。监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后按时完成数据上报。

3 、质量控制

各监测机构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参加省、市监测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监测机构在开展现场检测前,应登录“辽宁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提前 1 天报告拟开展监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接受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抽查。监测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填写采样记录。现场监测完毕,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监测报告,并将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一并归档备查。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合同内容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有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2)在“中国”及“信用中国”查询无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1月22日 08时30分至2022年11月28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12月07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
六、开启
时间:2022年12月07日 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鞍山市中心第二开标室(224)(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1〕3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加快推进全省“互联网+政府采购”工作,本项目为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项目。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自行办理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并学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教程,有任何技术问题可拨打网站客服“400”电话或“业务咨询电话”进行咨询:400-128-8588,CA办理问题请咨询CA认证机构。供应商因自身操作问题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身负责。
2、疫情期间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供应商不到现场参加竞争性磋商会议,取消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竞争性磋商会议和开启响应文件活动,授权代表人应在磋商采购过程中采用线上解密的方式解密电子文件(解密时间暂定为30分钟),不接受其他方式解密。
3、供应商应在辽宁上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递交电子响应文件,同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邮寄(建议采用顺丰速运公司)的方式提交与电子响应文件内容相同的备份文件(U盘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至鞍山市中心,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以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响应无效。
4、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响应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
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5、评审过程中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或电子评标无法正常进行的,经平台运维服务机构鉴定,上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分类进行处理。其中:
(1)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出现上述情形影响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但不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可使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
(2)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出现上述情形但短时间可以消除的,应当延长评审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消除的,可使用备份文件进行评审;
(3)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6、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储存备份文件的介质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7、邮寄地址:鞍山市中心219室(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收件人:孟晓龙(须本人签收)
联系电话:
手机:
备注:8:30至16:30(工作日)收件。备份响应文件应由快递公司送至指定的文件存放地点,并由接收人员和快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接收,存放响应文件房间24小时监控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采购人不予受理,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快递单上须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姓名及手机号;磋商会议当日应保证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通讯畅通,评审、答疑采用远程(座机电话开免提方式)。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可使用“腾讯会议”APP收看网上直播,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可提前并进行注册,参加磋商会议时登陆“腾讯会议”APP。【请供应商在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其手机号码】。
8.本采购公告同时在辽宁及鞍山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上同时发布,如不一致,以辽宁为准。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鞍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  址: 鞍山市铁东区东山街58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 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49号(鞍山大剧院)三楼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对炉支行
账户名称:
账号: 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高洁、李冰
电  话: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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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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