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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民政局长沙县民政局购买民生保险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

-

长沙市

发布时间:2023-03-07中标公示
业主单位
长沙县民政局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21201009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民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民政局购买民生保险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1201009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县民政局购买民生保险服务项目其他保险服务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长沙县户籍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拥有长沙县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在长沙县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 因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森林火灾、旱灾、雪灾、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② 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③ 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④发生的火灾公众责任、⑤无责溺亡,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五个险种,具体详见招标文件。15226000
合计金额小写: 5226000
合计金额大写: 伍佰贰拾贰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长沙县民政局购买民生保险服务项目
金额明细:伍佰贰拾贰万陆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1-01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方式:按甲方需求完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需解锁0159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保险内容

1)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长沙县户籍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拥有长沙县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在长沙县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 因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森林火灾、旱灾、雪灾、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② 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③ 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

2)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长沙县户籍的自然人及拥有长沙县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在长沙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公众责任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说明: 火灾公众责任仅承保长沙县 区域 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

本责任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非盈利场所。

3)在保险期间内,凡具有长沙县户籍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拥有长沙县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居民在长沙县区域内,发生的溺水事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且无法找到明确责任人的。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保险说明

适用条款

人身伤亡

每人限额20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备-责任)〔2010〕主66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见义勇为救助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费用

每人限额2万元

特别说明: 1)每次事故发生需在国家认可的县二级或县二级以上医院治疗。发生事故1000元以下的意外医疗可在镇卫生院就医。(注:一级医院:农村乡、镇(街道)卫生院和城市街道医院; 二级医院:一般市、县医院及省辖市的区级医院,以及相当规模的工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院;三级医院:全国、省、市直属的市级大医院及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 紧急抢救的不受级别限制,按就近原则就医。

2 )在保额范围内,每次事故无免赔额, 在城镇职工、城乡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按 100%的比例 赔付; 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医保 的,医疗费用按 80% 赔付。

3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赔款直接赔付到保险标的本人(死亡事故支付保险标的直系近亲属或法定受益人),且无需提供政府与伤亡人员之间的协议和收条。

4)发生保险事故时,如出险人无 长沙县户籍或长沙县暂住证 或居住证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2、残疾赔付说明

残疾程度鉴定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80-2006)为准。

长沙县民生保险伤残理赔比例表

序号

伤残类型

赔付比例

1

死亡

100%

2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3

二级伤残

90%

4

三级伤残

75%

5

四级伤残

65%

6

五级伤残

55%

7

六级伤残

45%

8

七级伤残

35%

9

八级伤残

25%

10

九级伤残

20%

11

十级伤残

15%

3 责任确定

1)见义勇为行为认定。“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见义勇为的确认,应由行为发生地政法委出具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同时导致死亡的还需行为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原因证明,导致伤残的由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负责出具伤残等级鉴定书。

2)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行为认定。自然灾害和抢险救灾行为确认,应由灾害和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出具认定,同时导致死亡的还需灾害和行为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原因证明,导致伤残的由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负责出具伤残等级鉴定书。

3)火灾公众责任行为认定。火灾公众责任行为确认,应由灾害和行为发生地组织活动部门及民政部门共同出具认定,同时导致死亡的还需灾害和行为发生地公安部门出具死亡原因证明,导致伤残的由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负责出具伤残等级鉴定书。

4)无责溺亡事件是指长沙县辖区内发生的溺水身亡事件,且无法找到明确责任人的事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被保险人名单信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按照实际投保数额交付保险费。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资质证明、响应报价等材料。

2、乙方在保险费到账之后,按照甲方要求承保出单,并出具发票和保险单。

3、乙方在接到出险报案电话后,指派离出险地点最近的服务团队 , 以最短时间、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处理和救援救助。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10 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承保手续的

2 、乙方提供的保险险种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二)如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的,在合同终止后,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对乙方未承保部分采购类似的险种;乙方应承担甲方投保类似险种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598号长沙县民政局地址:城南东路291号
法定代理人:高新良法定代理人:姚惠明
委托代理人:曹夏源委托代理人:杨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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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需解锁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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