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
泰和县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金昌政采字2024JAS5-1号
项目名称:泰和县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提升项目第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4354100.00 元
最高限价:3750100.00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交付使用(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未被“”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本采购项目属性:货物类,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属行业为:制造业;(2)项目需求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清单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微),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3)项目需求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清单的,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监狱和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中小微),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对该产品的响应报价给予10%的扣除,否则评审时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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